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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共有牆"問題,遭到鄰居辱罵(7/14更新)

心和夜語 wrote:
我覺得如果要搞的話....(恕刪)


這樣不就有點變成

對方占用別人的土地,但時間久了之後,這塊土地就變成他的,
因為時間長久,地主不能要回土地 @@
就算地主有打算使用這個空間來安裝冷氣,

法院會認定地主不能要回去用了
風清雲淡 wrote:
意思是說,過期限後,就沒有資格請對方拆屋還地了嗎?
如果以和為貴,等過了一段時間反而不能拆?
這個期限是多久阿?


這個是我考地政士準備民法時有讀到的...

不過考完後,還給書本啦(我非本科系也沒補習,所以沒老師可還)..

意思是如果放著不管,等到很久後,就代表默認這件事的存在,

除非你朋友把土地房屋又賣給別人,新買主才有辦法再提起訴訟~

再去提起訴訟的話,敗訴的機率將會很大,但不代表對方就沒事,

只是對方就不用拆,判你朋友割那塊地賣給對方,

倘若價金雙方無法協議,價金由法院評估當地合理地價為準~

或者是那位占他人土地的,付給被侵權的人一定金額的錢,做為補償之用~

如果今年沒考上地政士,明年再拾起書本時,再幫你查唷~呵呵~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風清雲淡 wrote:
對方占用別人的土地,但時間久了之後,這塊土地就變成他的,
因為時間長久,地主不能要回土地 @@


這個跟本案比較無關,

但是民法的確也有以佔有時效取得他人土地權利的規定...

這也是考題之一~這類型通常是面積占很大的那種~

跟本案較無關~

我也不知道民法為什麼會規定這種保障壞人的東東~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心和夜語 wrote:
這個跟本案比較無關,...(恕刪)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我有看到民法796了,竟然有這種法律
傻眼@@


感謝您
風清雲淡 wrote:
我有看到民法796了,竟然有這種法律


啊...對了~就是這個...

看來這位同學很認真~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據樓主描述

現況:
並排透天,左右兩戶(依第一張照片定義)共用一共同壁,牆心線即為地權線。
今右戶欲增建2層建物,左戶未有增建意願。
右戶施工時,左戶告知右戶滴水線勿超過地權線,但右戶沿共同壁增建(牆心線在地權線上)。

問題:
左戶主張右戶增建2層建物外牆(樑柱牆基礎)沿共同壁增建部分超出地權線。

解決方式:
右戶增建建物應退縮於地權線內建築或取得左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左戶之土地所有權不受影響)建築。若右戶未依上述處理,依現況研判侵權的可能性極大。
左戶若能取得協議:右戶沿共同壁增建增建的建物外牆(牆心線在地權線上)產權為左右兩戶共同所有,左戶得無償使用。
在雙方權益不致受損情況下,建議以和為貴,亦免受爭訟之苦。

右戶不用退縮,一半的牆給人用,應該很划算。
左戶就當分戶牆,對方出錢自己也可用,算是賺到,不用斤斤計較。
噪音或細故就單項部分解決,不要問題越扯越大。
直接對鄰居提出侵占訴訟...比較好..也比較快....

對方可能會反過頭來檢舉你朋友有違建...
這樣就刺激了...一起檢舉...一起拆.....

另外..先準備好戶外的監視設備...
以防對方暗夜動手腳.....
感謝先進的回覆

朋友目前沒打算走法律途徑,就算被褥罵也先忍氣吞聲收集證據,
對方還理直氣壯認為他們沒有任何過失,

拆完璧虎讓對方少了找碴的理由

以和為貴,不然也怕被蓋布袋。
但經過這事件後,可能也是不相往來了。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
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稍微解釋一下這條文~說白話就是…

如果對方是不小心越界了,可是你明知道他已經越界了,卻不向他提出異議。這樣的話,你就不能再請求

對方拆屋還地了。因為…你明知道他越界,可是卻不抗議,等到他蓋好了再要求對方拆掉,這樣的話豈不

有失公平跟善良風俗呢?而且誰又會知道你當初不提抗議是不是又有存什麼居心,結果無法達到目的了就

要對方拆屋。所以法條就這樣規定囉~但也不是平白就把土地讓給對方啦,雖然不能要求他拆屋還地,但

至少能叫他賠錢。



再者,這個條文反面解釋的話就是,如果對方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便你沒有即時提出異議,也是可以叫

對方拆屋還地,因為對方是故意的嘛,這時候法律當然不能保護他了,並且還要讓他負出拆房子的代價。



另外,方才討論「時間久了,土地就會變別人」,這其實是民法769(20年)、770(10年)的規定,但也

不完全是土地會變成別人的,只是對方有可以要求登記成為土地所有人的權利而以~


以上…拙見

這也提供你做協商籌碼

這種連棟別墅,私自違建三樓,不只有共同壁的問題,它也危及你的結構安全(你的樑柱基礎相連),不經增建程序申請執照己是重大過失,你請里長及鄰居出面協調請他出具結構安全鑑定,否則大家拆除違建,併案協商共同壁處理協議書。如果結構無問題,大家退一步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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