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的確沒有權力訂這個條款,只有權力執行~
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所訂立的管理規約有這一條
如這一條,沒有其他法令說不可以訂,就得要受到限制~
所以倘若區分所有權人修訂規約說腳踏車不准進入電梯
那就不能進入電梯,否則也只能透過修改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號稱是私領域的憲法意即在此...
還有養寵物也是一樣,倘若規約訂了不能養寵物,
那就不行養寵物...
但是舉個不可能的例子好了...
倘若規約訂了說可以在任一樓層經營酒店...
但是假設在土地管理使用上經營酒店是不合法的,
也不會因為有這一條規約,使得大家都能經營酒店...
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的
管理委員會只是保管規約及按照規約執行相關管理事項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剛剛講的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之特別約定~如上條之二
剛剛講的寵物屬於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如上條之三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我住的社區也是不算小 , 管委會也是 7788 的管一堆 !!

有一年 , 要表決一個議題 , 意思是 ....
B1 , B2 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汽車 ! 不能停放機車及擺放其他物品 ! 且一個停車格只能停一台車 !
住戶A : [ 我的子母車位很大 , 車子不大 ,多餘的空間我當然可以利用 , 又沒影響到其他人 ~ ]
住戶B : [ 我有停車位 ,可是目前還沒買車 , 所以我們家的 3 台摩托車都停在這 ,也沒影響其他人呀 ! ]
住戶C : [ 對呀 ! 我們的腳踏車要停哪 ? 當然是停在我的汽車停車格的格子裡呀 ! ]
.......
總之 , 聲音很多 ! 有贊成 , 也有反對 ~~
表決後 .... 結論是 ..... 汽車停車格的剩餘空間可以讓住戶自行運用 !
隔年的住戶大會 -------------------------------------------------------------------------------------
住戶甲 : [ 我的汽車在地下室被別的住戶停的腳踏車刮到了 !!! ]

住戶乙 : [ 報應 !!! 是你們自己上次同意讓住戶自行運用的 ~ 活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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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通過一條 , 子母車位只能停兩台車 ! 就算車子不大 , 也不能停三台 !!
否則會強制用鍊條鎖車 ! 開鎖 500 元 ~ 列入公基金 !
有一回 , 一個鄰居有朋友來訪 , 他們家是子母車位 , 車子稍微僑一下 , 是塞得下三台車的 !

結果 .... 管理員就通報管委會成員去查看 , 說要鎖車 !!
鄰居很火大 : [ 你敢鎖我的車 , 我就打電話報警 !! ]

主委很跩 ! 就把車子用鍊條鎖起來了 !!
後來 , 警察真的來了 !
警察指著主委 : [ 馬上把鎖打開 ! 你們沒有權力鎖人家的車 ! 你已經違法了 !!! ]

主委 .... 雞嘴變鴉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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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land wrote:
管委會無權規定的,除...(恕刪)
+1
>管委會無權喔!社區規定須開住戶大會同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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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見解)
>就算住戶大會同意有這樣的規定~這規定還是有可能無效o
>主因是~你買房時也包括公設用地~公設用地是給全體所有權人使用~你進社區攜帶任何物品~難道也要住戶大會同意?(注意:這裡就是爭議點)
>我進社區並非騎乘腳踏車~我是攜帶個人物品(腳踏車)~請問住戶大會可以限制住戶攜帶物品回家嗎?(當然不行)
>所以這個規定就算經住戶大會同意~可能還是無效o(法律見解還是交給法官來定奪~這裡我都只能用"可能")
>至於萬一開住戶大會~真的同意有這規定~理論上還是不能禁止住戶攜帶物品(腳踏車)回家~頂多是因為住戶攜帶物品(腳踏車)回家~把社區弄髒了~需負清潔責任o(住戶大會如果單方面禁止住戶攜帶物品(腳踏車)會站不住腳~但如果"因住戶攜帶物品"弄髒社區~需負起清潔責任~或管委會找清潔人員處理~你個人需支付清潔費用~這個管委會就站得住腳o
以上個人小小意見~不過我認為能配合還是配合(從車道進出~腳踏車進電梯後保持乾淨)~別只是件小事搞得那麼僵o
HSDPA wrote:
就看誰比較會用公權力...(恕刪)
應該這樣講 , 管委會成員也是蠻怕事的 !
警察也很聰明 !
寧可得罪少數人 , 也不願去得罪多數人 ~
所以 , 開單拖吊這件事 ....
對不起 ! 他們不敢拖 !

而且 , 得罪太多住戶 , 管理委員下一屆想繼續做 .... 就不會那麼容易 !
而且 , 這邊的住戶只要開住戶大會 , 厚 ~~~~
都在比誰的聲音大 !
比誰的手臂粗 !
矛盾的是 .... 這些委員們 .... 怕惹事 , 又想管事 !
又很愛訂新規約來讓大家投票表決 ....
嘿嘿 ~~~~
我那個鄰居也是很嗆的人 !!

她有一次嗆主委 : [ 你們真的以為你們很大是不是 ? 你搞不清楚 ! 選你們出來是來服務我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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