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管委會居然想把垃圾集中場設置在社區中庭!

doggyking wrote:
將近400戶的社區

不過由於建商當初沒有規畫適當的垃圾集中場地


看起來是新建的房子,
這樣的建商也太瞎了!
小鴿子 wrote:
看起來是新建的房子,
這樣的建商也太瞎了!,...(恕刪)


不只建商..
就連住戶也很瞎...

那樣搞法把自家環境都搞爛了
以後即便是想脫手..
都很難囉
遇到不爽.就PO到網路上.有用嗎??
垃圾集中場是鄰避設施,問題不在設在中庭
而是為什麼設在樓主家旁邊

有三個選項「"1.固定時間將子車推出讓大家丟
2.設置在地下停車場的角落
3.在中庭以簡單木構做一個小屋 安放子車與資源回收場 美其名為"環保小站"」,

最終選定中庭,因為大家覺得這樣對他(除1樓住戶外)影響最小
這是多數決很無奈的事,所以有些事不能用表決或問卷來決定

但事前樓主應該強烈反應,大家的垃圾不應該讓小部分人做大犠牲,
管委會應該要有大家的垃圾大家來聞的概念去處理
事到如今,看圖片都已經著手施工,樓主再去抗爭拆除,就浪費了大家管理費的錢了,建議可以要求管委會對於樓主的犠牲給以回饋,如管理費打折等,現在政府垃圾場的回饋金就是這麼一回事,爭取吧

問卷不能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如果原po還是想翻案,可以朝這一方向去力爭,

但別忘了,少數服從多數,畢竟是多數人的決議,稍尊重一下....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WISH~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400戶 x (2/3) x (3/4) = 200戶)(恕刪)



這篇是正確答案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規定得這麼清楚了,可別放任管委會胡亂搞啊!

1. 中庭重大修繕或改良,依條例規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只是120戶住戶的問卷,是不構成決議效力的,趕快推翻掉,或趕快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副本給縣市政府建管單位。若要趕時效,趕快打個電話給縣市政府,請他們先制止管委會的違法行為。

2. 120戶問卷不能取代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這是必須正式開會,且出席人數比須達到規定才行,不合規定的決議,不合法的違建,是可以要求拆除的。

趕快先找管委會委員溝通,告訴他們這是違法行為,請他們停止並依規定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我是不知道違法行為可以對管委會有什麼懲罰,但還是趕快讓他們知道這是錯誤行為吧!!!

jason_yung_jason wrote:
事到如今,看圖片都已經著手施工,樓主再去抗爭拆除,就浪費了大家管理費的錢了,建議可以要求管委會對於樓主的犠牲給以回饋,如管理費打折等,現在政府垃圾場的回饋金就是這麼一回事,爭取吧
.(恕刪)


  這是錯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也無法代表社區意見,這是其一。
  中庭蓋垃圾場,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這就算是違建,這是其二。

  而且花的錢還是管理費,這可大有問題,應該要求拆除並訴諸法律層面,這才是真正能保護自己的方式。

  再不然先拆,拆掉後趕快把房子脫手,這種沒概念的管委會,想必未來也無法將社區管理好,住得越久,只是讓自己氣得越重而已。
看這相片好像是我家的社區耶。

還真的耶。
我怎麼覺得大家法條,案例都沒看完
就已經採先入為主的觀念來自我發揮....

以下節錄自W大提供的連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決議之,始生效力,苟純粹是以問卷調查,縱區分所有權人及權數之計算方式符合規定,但未經召集、公告或通知之程序,自屬程序瑕疵,難謂合法有效;惟苟有合法授權由管理委員會向全體住戶以記名問卷調查所作成之決議,尚難據以謂違法無效(註四),仍應予區別。

不過實際狀況可能還是只有版大最清楚吧
狀況更新整理至1樓

請大大移駕觀看謝謝!
------------(恕刪)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