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gyking wrote:
將近400戶的社區
不過由於建商當初沒有規畫適當的垃圾集中場地
看起來是新建的房子,
這樣的建商也太瞎了!

~WISH~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400戶 x (2/3) x (3/4) = 200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