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提到相關的議題,提供參考
http://www.dba.tcg.gov.tw/public/Data/93311831171.doc
Q2-8、對於按程序選出之新當選當屆管理委員不願上任接職,是否有加以強制之執行力?
A:有關新選任之管理委員遲不到任,應如何處理乙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選出下一屆之管理委員,惟當選之管理委員並不因此即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換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布當選之管理委員名單,僅可認係對於當選管理委員之要約,必須俟當事人意思表示允諾後,公寓大廈始與新任管理委員成立委任關係。倘若當選之管理委員已明示婉拒出任或拒絕出席管理委員會,此時應可認定當事人拒絕區分所有權人之要約擔任管理委員,其應不具備管理委員之身分,主管機關自無從促其履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職務,更遑論援引該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認之管理委員倘拒絕就任,在不影響管理委員會議事運作之前提下,委員可缺額不補;否則其職缺當由候補委員遞補或儘速依法辦理補選,以維管理組織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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