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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是否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產生?

我覺得擔任社區的委員,是對自己的家人負責的表現吧!

當你一家數口都生活在這個社區裡時,你一定會擔心小孩,去健身房會不會被健身器材壓到;去游泳時,不知有沒

有救生員;去中庭散步時,燈光照明是否充足;如果這時你是委員時,你就可以在第一時間就馬上做改進!

以上是我做委員的心得!

Yorkers wrote:
請教大家一個問題:我...(恕刪)

自己缺席所以喪失自己權利吧
管委會很屎缺
所以沒去的人要小心
忍耐一年吧
不是針對樓主,純脆自已當了快半年主委的心得

集合型社區的管委會真的是不好當,因為社區大部份的住戶,彼此都不認識,
大家也都是來自四面八方,所以在管委會的會議上,要跟不熟悉(有的根本沒看過)的人共事
,確實是一項很大的挑戰,不過轉念想一想,今天我只是住這一個星期?一個月?還是一年而已,還是許多人像我一樣,一輩子可能只買得起一間房子?
依個人的經驗,管委會實在是一個歷練的好地方,不論是主持會議或承辦某些任務均是難得的經驗,更可貴的是可以認識不少人,再來就是樓上有人提到的,目前的社區環境你是否真的滿意,只有擔任委員的時候,有這個機會打造一個你滿意的社區(不過要大家都同意喔)
查到一篇"臺北市97年公寓大廈相關法令及成功案例說明會"
有提到相關的議題,提供參考
http://www.dba.tcg.gov.tw/public/Data/93311831171.doc
Q2-8、對於按程序選出之新當選當屆管理委員不願上任接職,是否有加以強制之執行力?
A:有關新選任之管理委員遲不到任,應如何處理乙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選出下一屆之管理委員,惟當選之管理委員並不因此即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換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布當選之管理委員名單,僅可認係對於當選管理委員之要約,必須俟當事人意思表示允諾後,公寓大廈始與新任管理委員成立委任關係。倘若當選之管理委員已明示婉拒出任或拒絕出席管理委員會,此時應可認定當事人拒絕區分所有權人之要約擔任管理委員,其應不具備管理委員之身分,主管機關自無從促其履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職務,更遑論援引該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認之管理委員倘拒絕就任,在不影響管理委員會議事運作之前提下,委員可缺額不補;否則其職缺當由候補委員遞補或儘速依法辦理補選,以維管理組織之正常運作。
再次謝謝各位熱心的分享資訊。

再次強調並非不願出席社區所有權人的大會,而是剛好選舉時因工作上的問題,無法出席,
加上該年度工作負擔有些超出負荷,就算勉強擔任管委,也無法盡心盡力擔任管委職務。

再加上這個溝通過程中,前任管委的一些言論讓我不是很舒服,我才上來這裡釐清一些
在這過程中的疑慮。

各位朋友的意見,讓小弟長見識了,再次謝謝大家。
Yorkers wrote:
再次謝謝各位熱心的分...(恕刪)


其實若真的被這種機車的方式選上主委的話,你大可藉職務之便開始玩整人遊戲。
如全社區禁止養狗,禁止吸煙,夜10點~早7點後電梯停掉2/3等很多玩法, 你可以用強硬的方式進行,看大家受的了還是受不了。
管委會有權定規約,嚴格的會讓愛自由的人哇哇大叫。

順便和那些被內定的人一起聯合來惡整大家。
順便自己決議,主委可領月薪3萬,看看大家如何辦。

ethanp wrote:
管委會有權定規約...(恕刪)


你在哪裡看到管委會有權定規約,規約是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才有效的.怎麼有人會把管委會當官來看呢?
不懂不可恥不懂裝懂就是大笑話了
Yorkers wrote: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之前(恕刪)


軍公教兼職社區管理委員不論有無報酬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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