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swift wrote:
你要吃飯 別人不用吃...(恕刪)
只要不擋路那都OK, 問題不但擋路,可以叫拖吊來 , 不過停時間都不一定
有次車是擋汽車道出入口 1/2 , 汽車不能出入 只有機車可以.
請對方來開車 , 那客人還脾氣很大 .
至於店面主人那會去得罪來的客人.
桃園縣龍潭鄉天龍社區
樓主快公佈您的社區名稱吧!
並由貴社區主委下命令桃園縣政府把這個華麗的名稱無條件讓與貴社區
如此才能相得益彰,盡顯貴社區皇者之氣呀~~加油
鳥居堂三郎 wrote:
之所以昨天會提出管道是因為該社區落成住戶入住營業至今約有兩年餘
層經發生因為臨路戶營業飯館的排水問題
導致營業污水由某些孔道或牆面破損溢留至社區戶中庭...
我覺得比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向那位造成貴社區困擾的住戶提出損害賠償
現今建築物大多是預先私自埋設管道,再由外管接入
而管道在建築基地內,很有可能是各區間相互連接
如此一來,社區戶便可主張這部份是不可分割無獨立性質的共用公共設施
來達成促使達成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理的目標?
除非你們是共用水塔,還有個臨路的住家電表設置於你們社區內統一管理
不然像瓦斯即使是社區內的管線好像無法由建築施工私下埋設,
建築時應該也是請瓦斯公司配合配管,住家瓦斯表前的管線應該都屬於公共管線
水、電、電話、第四台好像都應該如此
此社區除在大門設有警衛室,在社區外緣的四個角落都有設立監視鏡頭
但只要畫面有拍到臨路戶,理應也達成共用設備之事實
如果臨路的住戶擁有100%的土地所有權,並且以目前定義上非你們社區的話
你們已經侵犯到臨路住戶的隱私權了,反過來可以跟你們要求牆面的損害與賠償
光這個你們可能還沒收到管理費就要先賠償他們
也許有可能涉及違反公序良俗之不公平協議
這部份如果經由法律程序申訴
是不是也有可能變成無效合約條文?
先生你的法律認知真的有點過了頭了,違反公序良俗之不公平協議
有誇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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