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u_master wrote:
跟你您說一件事.....(恕刪)
也跟您說一件事,
「判例」這兩個字在我國有明確定義,不是這樣用的,所以我自然不會稱101年店簡字第999號是「判例」。
如果只跑去看最高法院判決就以為那是判例,那真的是很大的誤解,
最高法院是判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我國的判例有一定的流程,請自行google。
mcu_master wrote:
如果真的懂什麼是「...(恕刪)
nicktin7 wrote:
「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
您的這句話顯示出您錯誤的地方,除非您完全弄錯了判例的定義,不然這句話根本是廢話。
判例必然是最高法院見解,所以我才說是「必要條件」,
但並非所有最高法院的見解都是判例,也就是我說的充要條件,詳細內容請見法院組織法第57條。
所以不會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的說法,
因為既已成判例,自然是最高法院裁判,何來「最好拿出」云云?
我提出的101年店簡第999號,都說是簡易庭、店「簡」了,怎麼會是判例?
既然我提出的判決不是判例,您怎麼會回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呢?
除非您對判例定義的認知是錯誤的。
mcu_master wrote:
繞了好大一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