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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吸菸飄過我家問題解答流程


mcu_master wrote:
跟你您說一件事.....(恕刪)


也跟您說一件事,
「判例」這兩個字在我國有明確定義,不是這樣用的,所以我自然不會稱101年店簡字第999號是「判例」。
如果只跑去看最高法院判決就以為那是判例,那真的是很大的誤解,
最高法院是判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我國的判例有一定的流程,請自行google。

nicktin7 wrote:
如果只跑去看最高法院判決就以為那是判例,那真的是很大的誤解...(恕刪)


如果真的懂什麼是「判例」...
您應該不會這麼說!


mcu_master wrote:
如果真的懂什麼是「...(恕刪)


我引用您的這句話好了,
「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

您的這句話顯示出您錯誤的地方。除非您完全弄錯了判例的定義,不然不會打出這句話,因為這句話的前後讓它根本是廢話。
判例必然是最高法院見解,所以我才說是「必要條件」,
但並非所有最高法院的見解都是判例,也就是我說的充要條件,詳細內容請見法院組織法第57條。
至於必要條件、充要條件意涵可見理則學相關書籍。

所以,不會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這種說法,
因為既已成判例,自為最高法院裁判,何來「最好拿出」云云?
我提出的101年店簡第999號,都說是簡易庭、店「簡」了,怎麼會是判例?
既然我提出的判決不是判例,您怎麼會回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呢?
除非您對判例定義的認知是錯誤的,認為店簡字也是判例 囧。


nicktin7 wrote:
「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

您的這句話顯示出您錯誤的地方,除非您完全弄錯了判例的定義,不然這句話根本是廢話。
判例必然是最高法院見解,所以我才說是「必要條件」,
但並非所有最高法院的見解都是判例,也就是我說的充要條件,詳細內容請見法院組織法第57條。

所以不會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的說法,
因為既已成判例,自然是最高法院裁判,何來「最好拿出」云云?
我提出的101年店簡第999號,都說是簡易庭、店「簡」了,怎麼會是判例?
既然我提出的判決不是判例,您怎麼會回應「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呢?
除非您對判例定義的認知是錯誤的。



幹嘛那麼激動...

民事所謂的「不法」,真的是自由心證來的!


點到痛處了嗎?

mcu_master wrote:
幹嘛那麼激動......(恕刪)


不是在講「判例」嗎?您這回應是在說啥?


是在瞎扯嗎?

nicktin7 wrote:
不是在講「判例」嗎...(恕刪)


聽說有個案例,油炸臭豆腐的...

最後似乎也是被罰了,也判賠了,不是嗎?

不知到是那個縣市的法官判的?

nicktin7 wrote:
不是在講「判例」嗎...(恕刪)


繞了好大一圈...

民事訴訟所謂「不法」的定義為何?
民事訴訟所謂「不法」的定義為何?
民事訴訟所謂「不法」的定義為何?


答不出來了嗎?
說實在的..如果是我勸導鄰居無效...相關單位也不管的話..除了搬家...
就是跟他拚了...在窗口裝個排風扇 或電扇...定時燒香..請好朋友抽菸...或是更重的味道反制...

jakychen39 wrote:
說實在的..如果是...(恕刪)


老實說,我不抽菸,我也很討厭煙味!但是.......我並不覺得用這個理由去逼死人家抽菸的人有什麼好處!

人家現在都只能躲在自己家裡抽了,還要被追殺比爾般的追殺........真的好可憐!
mcu_master wrote:
繞了好大一圈......(恕刪)


您用錯「判例」這兩個字,就不要東扯西扯了。
您一直沒有弄懂「判例」在我國有嚴謹的定義,不是每個法院做出的決定都叫「判例」,那叫做「裁判」。
法院組織法第57對判例的定義與製作流程都列給您,
說明你回應的「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這句充滿誤解,
現在還在硬凹,很難看

用您後來的解釋,可以推測您原來回應想說的其實是「裁判」(裁定+判決),所以才會講到心證、不法云云,
心證、不法這些東西不是用在「判例」這個辭的解釋啦

再從語意上來解釋您那句「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的錯誤。
假設您原來知道判例是最高法院裁判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
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而製作,
那您就會知道判例是較小的集合,最高法院裁判是較大的集合(問題是您在回應時明顯不知道),
所以要讓那句話合理,應該將前後顛倒修正為「看最高法院裁判 最好拿出被編列為判例者」才合邏輯,
簡單的語意例子:
「看畫(大集合),最好去看名家的畫(小集合)」-->語意符合邏輯;
「看名家的畫(小集合),最好去看畫(大集合)」-->語意不合邏輯,
這也就是您回應「法院『判例』(小集合)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大集合)」非常可笑的原因,
但如果您那句回應改為「法院『裁判』(大集合)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裁判』(小集合)為基準」就合邏輯了。
由此可見您在回應那句話時明顯搞混「裁判」與「判例」了


101年店簡字第999號是民事簡易庭的「裁判」,不是「判例」,真不知您最初回應判例二字是做什麼,
但若能藉此讓您瞭學習到裁判與判例、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意涵,您最初的錯誤也算值得。

P.S.說錯了出來到個歉就沒事了,當然龜縮是另一種選擇,兩種都比錯了又硬凹要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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