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2014年就不是這樣了
先引新聞
ETtoday別以為廁所、陽台沒關係 二手菸飄鄰居家可罰1萬5 連結請點
華視 菸味飄鄰居家 最重可罰1.5萬 連結請點
接下來我們直接看判決書,這個判決是民事簡易庭(簡易庭就打玩了),101年店簡字第999號,舉證過程其實也沒什麼困難,
不用相信那些幫吸菸者護航,想捍衛不吸菸權力卻沒有信心者也可以讀一下判決書,不要自己先劃地自限。
引述判決書內的舉證過程:
「業據提出員警簡訊、超商電信明細、次數計算表(自101年7月9日起至101年9月8日止)、被告林斯偉、林斯宏 林友國於陽台抽菸照片、101年9月11日社區管委會紀錄譯文、101年8月4日原告與保全許禮杰對話譯文、101年7月16日原告與女保全對話譯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工作紀錄簿核閱屬實......]
所以先請社區管委會、保全與警察多處理幾次,重點不在於他們能不能禁止鄰居的抽菸行為,
而是要他們來聞,確認菸味確實飄到家中,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做為日後法庭舉證之用。
用超商明細證明對方有買菸,用照片再次證明對方吸菸,以及自己製作一張表格紀錄聞到菸味(即,被侵權)的時間、次數。
上述的準備就足以讓原告勝訴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老話並不適用在舉證鄰居吸菸上。
要怎麼看判決書原文?這系統無法直接連結判決書網址,必須慢慢點開,
先點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系統
法院輸入「新店簡易庭」
判決類別「民事」
判決字號:[101]、拉開選單點[店簡]第999字~999字
按「查詢]
選第一個12K的檔案,就可以看到判決書了。
此判決書跟新聞不同處在於,新聞的三千到一萬五是罰鍰,即行政罰;判決書這案則是民事求償,
因為讓菸味飄散到鄰家屬於侵害對方人格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184、185),在該案最後判決被告需賠償原告一萬五千元。
所以,三千到一萬五是行政罰、另外一萬五則是民事求償。日後若又被侵權,可以再次檢舉與提告,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此外,像這種民事簡易庭處理速度很快,不用擔心要拖久等訴訟之累,像本案開庭兩次就解決了。
判決書有一段寫得非常好:
「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並衡諸
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
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
健康權」及「人民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
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而悖離法
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
連之建物形狀,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
求以觀,足見被告所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
吸菸者很愛喊「自己有在自家抽菸的自由」,確實沒錯,你如果沒有讓別人聞到菸味你愛怎麼抽都行;
但在喊著這自宅吸菸的自由前,必須記住「不讓不想聞到菸味的人聞到」這是吸菸者你的「義務」!
當前後兩者有衝突時,優先保障的是後者的利益,而非自宅吸菸的自由。
遠方山谷吹來的清風 wrote:
說實在 我也很討厭...(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