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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吸菸飄過我家問題解答流程

這篇發文是2010的文章,當時確實沒有什麼法律上例子,
但在2014年就不是這樣了

先引新聞
ETtoday別以為廁所、陽台沒關係 二手菸飄鄰居家可罰1萬5 連結請點

華視 菸味飄鄰居家 最重可罰1.5萬 連結請點

接下來我們直接看判決書,這個判決是民事簡易庭(簡易庭就打玩了),101年店簡字第999號,舉證過程其實也沒什麼困難,
不用相信那些幫吸菸者護航,想捍衛不吸菸權力卻沒有信心者也可以讀一下判決書,不要自己先劃地自限。
引述判決書內的舉證過程:

「業據提出員警簡訊、超商電信明細、次數計算表(自101年7月9日起至101年9月8日止)、被告林斯偉、林斯宏 林友國於陽台抽菸照片、101年9月11日社區管委會紀錄譯文、101年8月4日原告與保全許禮杰對話譯文、101年7月16日原告與女保全對話譯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工作紀錄簿核閱屬實......]

所以先請社區管委會、保全與警察多處理幾次,重點不在於他們能不能禁止鄰居的抽菸行為,
而是要他們來聞,確認菸味確實飄到家中,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做為日後法庭舉證之用。
用超商明細證明對方有買菸,用照片再次證明對方吸菸,以及自己製作一張表格紀錄聞到菸味(即,被侵權)的時間、次數。
上述的準備就足以讓原告勝訴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老話並不適用在舉證鄰居吸菸上。

要怎麼看判決書原文?這系統無法直接連結判決書網址,必須慢慢點開,
先點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系統
法院輸入「新店簡易庭」
判決類別「民事」
判決字號:[101]、拉開選單點[店簡]第999字~999字
按「查詢]
選第一個12K的檔案,就可以看到判決書了。

此判決書跟新聞不同處在於,新聞的三千到一萬五是罰鍰,即行政罰;判決書這案則是民事求償,
因為讓菸味飄散到鄰家屬於侵害對方人格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184、185),在該案最後判決被告需賠償原告一萬五千元。

所以,三千到一萬五是行政罰、另外一萬五則是民事求償。日後若又被侵權,可以再次檢舉與提告,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此外,像這種民事簡易庭處理速度很快,不用擔心要拖久等訴訟之累,像本案開庭兩次就解決了。


判決書有一段寫得非常好:
「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並衡諸
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
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
健康權」及「人民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
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而悖離法
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
連之建物形狀,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
求以觀,足見被告所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

吸菸者很愛喊「自己有在自家抽菸的自由」,確實沒錯,你如果沒有讓別人聞到菸味你愛怎麼抽都行;
但在喊著這自宅吸菸的自由前,必須記住「不讓不想聞到菸味的人聞到」這是吸菸者你的「義務」!
當前後兩者有衝突時,優先保障的是後者的利益,而非自宅吸菸的自由。


遠方山谷吹來的清風 wrote:
說實在 我也很討厭...(恕刪)
這篇發文是2010的文章,當時確實沒有什麼法律上例子,
但在2014年就不是這樣了

先引新聞
ETtoday別以為廁所、陽台沒關係 二手菸飄鄰居家可罰1萬5 連結請點

華視 菸味飄鄰居家 最重可罰1.5萬 連結請點

接下來我們直接看判決書,這個判決是民事簡易庭(簡易庭就打玩了),101年店簡字第999號,舉證過程其實也沒什麼困難,
不用相信那些幫吸菸者護航,想捍衛不吸菸權力卻沒有信心者也可以讀一下判決書,不要自己先劃地自限。
引述判決書內的舉證過程:

「業據提出員警簡訊、超商電信明細、次數計算表(自101年7月9日起至101年9月8日止)、被告林斯偉、林斯宏 林友國於陽台抽菸照片、101年9月11日社區管委會紀錄譯文、101年8月4日原告與保全許禮杰對話譯文、101年7月16日原告與女保全對話譯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工作紀錄簿核閱屬實......]

所以先請社區管委會、保全與警察多處理幾次,重點不在於他們能不能禁止鄰居的抽菸行為,
而是要他們來聞,確認菸味確實飄到家中,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做為日後法庭舉證之用。
用超商明細證明對方有買菸,用照片再次證明對方吸菸,以及自己製作一張表格紀錄聞到菸味(即,被侵權)的時間、次數。
上述的準備就足以讓原告勝訴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老話並不適用在舉證鄰居吸菸上。

要怎麼看判決書原文?這系統無法直接連結判決書網址,必須慢慢點開,
先點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系統
法院輸入「新店簡易庭」
判決類別「民事」
判決字號:[101]、拉開選單點[店簡]第999字~999字
按「查詢]
選第一個12K的檔案,就可以看到判決書了。

此判決書跟新聞不同處在於,新聞的三千到一萬五是罰鍰,即行政罰;判決書這案則是民事求償,
因為讓菸味飄散到鄰家屬於侵害對方人格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184、185),在該案最後判決被告需賠償原告一萬五千元。

所以,三千到一萬五是行政罰、另外一萬五則是民事求償。日後若又被侵權,可以再次檢舉與提告,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此外,像這種民事簡易庭處理速度很快,不用擔心要拖久等訴訟之累,像本案開庭兩次就解決了。


判決書有一段寫得非常好:
「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並衡諸
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
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
健康權」及「人民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
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而悖離法
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
連之建物形狀,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
求以觀,足見被告所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

吸菸者很愛喊「自己有在自家抽菸的自由」,確實沒錯,你如果沒有讓別人聞到菸味你愛怎麼抽都行;
但在喊著這自宅吸菸的自由前,必須記住「不讓不想聞到菸味的人聞到」這是吸菸者你的「義務」!
當前後兩者有衝突時,優先保障的是後者的利益,而非自宅吸菸的自由。
很好奇
如果把菸味換成煎魚的油煙味
讓同一位法官判
結果是否一樣?

mcu_master wrote:
很好奇 如果把菸味...(恕刪)


條文很籠統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能否發展至此...端看兩造"頑固"的功力而定囉


服務業都不怕得罪客人!管委會公告了嗎?
1.菸味是不是有害健康尚無定論,要不然汽機車廢氣怎麼沒人抗議?很明顯衝著抽菸的人來的

2.二手菸臭不臭也只是個人感覺問題
好長的一篇文
看完好累
抽根菸解解乏

話說
就算健康捐抽到每包1000
老頭一天一包也還抽得起
要老頭戒菸只有一個可能
就是把菸品列為毒品
凡持有販賣製造運輸銷售都科以一定刑責
老頭是守法的人
當然戒菸

不然
在法律未禁止吸食區域內吸菸
就是老頭的法定權益


還有
也有科學家認為
癌症基因本來就存在人體
飲食或生活習慣與其說是癌症起因
不如說是誘因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展哥. wrote:
1.菸味是不是有害健康尚無定論,要不然汽機車廢氣怎麼沒人抗議?很明顯衝著抽菸的人來的


二手菸三手菸對健康的危害已有定論。

至於汽機車廢氣雖然有毒,但一般來講不會有人在陽臺發動汽機車產生廢氣,你也不會從早到晚走在馬路上吸廢氣。

我上下班現在是搭大眾運輸,中間走在人行道只有幾分鐘的時間,但是每天九成九一定會吸到二手菸。我想應該回頭改成開車上下班,畢竟減碳減汙染的下場是吸入更多致癌物,跟笨蛋沒兩樣。



只是撇開那些,抽菸本身要花錢又傷身,花錢去傷害身體,實在難以想像。
#247的地方人家不是都回過你有關二手菸的資訊了,還在那邊「是不是有害健康尚無定論」

癮君子很愛用一些鬼類比,什麼煮魚油煙、汽車啦,這種論點不知道被拆了幾次了,
性質、程度、頻率、行為之利益都不同,法律上根本不能類推適用,
例如所有人禁止使用內燃機交通工具造成的公益損失明顯較私益為大,
民事私益VS.私益的部分大概都沒機會被討論到,答案就已經可以確定了。
如果仍覺得自己權利被「等於或高於吸菸頻率」的煮魚油煙侵害,
自然可以比照101年店簡字999號採民事求償,看法官認為何者的權益比較需要被保護。
事實上,針對超過某程度的油煙而提告侵權確實有勝訴的例子喔。
真的很歡迎拿那些汽車廢氣、正常家庭程度的油煙等鬼類比去提告啦,只是癮君子自己也心知肚明那不但會敗訴還要負擔裁判費,
因為比較基準根本不同,判決上無法類推適用啊!


癮君子大可舉一百個鬼類比,so waht?
101年店簡字第999號就是告訴你現在讓鄰居聞到了你會被求償,就像判決書內容所顯示的,
社會氛圍已經變了,「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抽菸之自由」之權利相衝突時,前者權利是被優先保護的。
至於其他的煮魚油煙、汽車等權益發生衝突時應該優先保障誰?你要告了才知道。

又,管委會公告並非必要條件,101店簡字999號是單純民事求償,賠償金是賠給原告;
管委會若訂公寓大廈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效力甚至可以到令其強制搬遷,而即使沒有公寓大廈規約,權利受侵害者照樣可走民事途徑,兩者是並行的。

nicktin7 wrote:
#247的地方人家...(恕刪)


跟你您說一件事...
法院判例 最好拿出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基準

否則 最後只是打自己的臉


然而 最後 縮龜的 每個人都不負責任

亮哥 wrote:
條文很籠統啦:公寓...(恕刪)


「服務業都不怕得罪客人!」
不怕啊,如果站在同一邊立場的客人是多數的話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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