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浴室脫光洗澡, 何罪之有?你想要採光, 人家鄰居也想要通風啊現在天氣這麼悶熱, 不拉窗簾也蠻正常的這麼在意採光, 就在對方洗澡時, 拉自己家的窗簾, 然後開個燈吧又不是製造噪音拉個窗簾, 或是不要故意去看, 不就沒事了?心胸寬大一點, 會比較開心
sunny116 wrote:(恕刪)....唉~看各位的回覆情形我感到很遺憾有道德觀又能將心比心的人在這社會真的不多了我會先跟對方大樓管委會溝通沒改善的話再說吧不再針對這篇做回覆 唉...殘酷的事實就是以現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能制止對方的機率微乎其微妳那麼有本事為什麼你不去指揮立法院修法?倒是妳這位小姐別人回覆的結果不如妳意就是沒道德觀又不能將心比心?這個世界難不成妳最大?其他人都得拍妳馬屁,順妳的意?妳不想再針對這篇做回覆我還想拜託妳一下以後別再發這種討罵文好嗎?浪費網路資源
boss1228 wrote:不要以為拿條文和解釋...(恕刪) 看206樓的大大留言,小弟不是專業所以比較不懂,但再看214樓同一位大大的說明,就比較了解意思了...字義上來看203F的大大跟214F的大大並沒有很大的衝突或差別啊...(我理解力比較差吧)小弟也並不覺得203F得大大有任何賣弄的意思耶...也不覺得他很LOW啊...(可能我的敏感度比較差吧...^^)蠻同意大大說的,mobile01上真的神人很多,真的臥虎藏龍..^_^
這也是充滿自以為是的道德觀,只要自己不喜歡或看不習慣的行為就說人家是變態或不要臉,好似這世界上只有自己的行為最模範最聖潔。如果一個社會的道德觀是以多數人的觀點為主,這邊反對樓主觀點的人好像比較多喔!honmao wrote:我覺得很奇怪,明明就...(恕刪)
看起來大部分的回文都太偏激了!~1。並不是在私領域就可以做任何事。 例如,在自己家拿望遠鏡偷窺別人,仍屬犯法。2。依據樓主描述,對方並非"存心"秀給樓主看, 並非針對樓主大跳豔舞,或揮手示意之類的。 如果有那倒是有"可能"構成猥褻。3。問題癥結點在於,樓主認為對方"曝露"導致"噁心", 但曝露的"標準"是什麼? 兩戶人家的棟距要多遠才不算曝露? 如果台灣法律不存在這個標準,那就無法可管,樓主只能自認倒楣, 也就是說,他家離妳家太近導致妳想不看都難, 只能怪罪房子格局問題(不管是他房子還是妳房子)以上第2點說明對方沒有犯罪意圖(至少妳抓不到,因為人家不是針對妳)以上第3點說明對方沒有犯罪行為(因為沒有標準)這就是為什麼對方無罪的原因。況且,正是因為沒有標準,今天如果把"裸體"換成"有穿衣服,但做著奇怪噁心的瑜珈動作"樓主仍然覺得不舒服,但仍然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