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居堂三郎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切討論與指教
另外想到一點
雖然社區戶與臨路戶屬於由四面道路包圍的方正建築基地興建
雖然地號與建照不同,臨路戶也0公設持分
但仍然可能依據,臨路戶在水電,瓦斯,電訊纜線,污水管道部份
與社區戶有串接,分流,匯流,分享之情事
主張有共用設施之事實,然後,社區管委會以此依法接管臨路戶
此外,因為臨路戶有騎樓設計
但依法來說,騎樓範圍不能出現竣工圖上沒有的東西
包含,車輛,候位座椅,看板,旗幟,海報,燈具,郵箱,,
諸如此類,一切非屬騎樓設施合法使用之私人物品
但這些騎樓違規使用之情況,臨路戶幾乎都有發生
來客違規停車更是司空見慣
如此,管委會可依預防犯罪之由,
向主管機關要求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理
以便控管騎樓違規使用之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鳥居堂三郎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切討論與指教
另外想到一點
雖然社區戶與臨路戶屬於由四面道路包圍的方正建築基地興建
雖然地號與建照不同,臨路戶也0公設持分
但仍然可能依據,臨路戶在水電,瓦斯,電訊纜線,污水管道部份
與社區戶有串接,分流,匯流,分享之情事
主張有共用設施之事實,然後,社區管委會以此依法接管臨路戶
此外,因為臨路戶有騎樓設計
但依法來說,騎樓範圍不能出現竣工圖上沒有的東西
包含,車輛,候位座椅,看板,旗幟,海報,燈具,郵箱,,
諸如此類,一切非屬騎樓設施合法使用之私人物品
但這些騎樓違規使用之情況,臨路戶幾乎都有發生
來客違規停車更是司空見慣
如此,管委會可依預防犯罪之由,
向主管機關要求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理
以便控管騎樓違規使用之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原來是這樣
這當然可以強制納入管委會了
臨路戶可說是罪大惡極
管委會可依預防犯罪之由
直接接管臨路戶之房產及一切身家財產
如有不從建議直接法院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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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我們絕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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