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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MING510 wrote:
其中「獎勵停車位」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
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所以於法是
屋主可以將車位外租.....(恕刪)

講到這個就有點複雜了。
本來獎停車位立法目的是建商於法定車位之外另增建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政府則以容積獎勱。
但建商走漏洞,把獎停車位當住戶車位賣,所以獎停車位和住戶的車位出入車道並沒有分開。
然後加上內政部做出解釋,獎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但所有權人也不應排除公眾之外。這使獎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之原意蕩然無存。
由於獎停車位是獨立產權,於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排除他人之干涉,但和社區出入口連通之獎停車位,事實上確會造成社區安全上的疑慮。所以,若規約若限制獎停車位不得租予外車停放,所有權人不服訴訟時,是有輸有贏的。
從法理來講,獎停車位既然為獨立產權,就應和區分所有權一樣,要租要賣給誰應可排除他人之干涉。
也因為爭議不斷,監察院糾政了內政部之解釋文。所以自101年後取得建照者,其獎停車位,建置時需與住戶車位出入隔開。原解釋文癈止,而改成獎停車位需供不特定公眾使用。地方政府於建照審查時也都都要看其獎停停車場之規劃和營運計劃。這樣的獎停車位,不但可以獨立買賣,也可出租外車。
sunyearhuang wrote:
講到這個就有點複雜...(恕刪)

sunyearhuang大講到重點.監察院糾正了內政部..

後來法院也判內政部的[獎勵停車位]法條違法..
所以已經取消該項[獎勵停車位]法條了...
自己住戶停車位都不夠用了.還租給公眾使用咧..

所以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見仁見智了..
是很難定論的.連法條都會變來變去..

sunyearhuang wrote:
所謂出租予外車或外人,指的是非住戶之不特定人車。
區權會或管委會沒有權利限制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車位給親友車輛暫停,但車輀出入仍依社區規定。
若親友長期停放車位,可以登記住戶。基本上住戶條件只需屋主同意,但登記手續仍得依社區管理規定。
基本上管委會審查,只能就屋主同意文件,房屋租約,口頭確認等認定,不能限制那些人才得登記為住戶。

感謝解惑
那我大概知道了,也就是說若有提供親友們中、長期停放的考量的話,就做個登記為住戶程序
然後就看各社區大樓的住戶登記程序繁簡

難怪偶而還是有聽聞,有的社區大樓住戶把閒置車位租給附近公寓的車主停放
當然啦,保險起見還是以租給同社區住戶為優先,也比較沒爭議

aaaalittle wrote:
那我大概知道了,也就是說若有提供親友們中、長期停放的考量的話,就做個登記為住戶程序
然後就看各社區大樓的住戶登記程序繁簡...(恕刪)

我不是再教你走漏洞喔!
但住戶是你的弟弟,你弟弟將你登記為住戶,基本上沒有問題。
但若是出租給外車停放,有爭議訴訟,可能還是要以是否有實際居住為標準。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可見住戶除以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外,尚需有使用(居住)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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