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510 wrote:
其中「獎勵停車位」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
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所以於法是
屋主可以將車位外租.....(恕刪)
講到這個就有點複雜了。
本來獎停車位立法目的是建商於法定車位之外另增建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政府則以容積獎勱。
但建商走漏洞,把獎停車位當住戶車位賣,所以獎停車位和住戶的車位出入車道並沒有分開。
然後加上內政部做出解釋,獎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但所有權人也不應排除公眾之外。這使獎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之原意蕩然無存。
由於獎停車位是獨立產權,於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排除他人之干涉,但和社區出入口連通之獎停車位,事實上確會造成社區安全上的疑慮。所以,若規約若限制獎停車位不得租予外車停放,所有權人不服訴訟時,是有輸有贏的。
從法理來講,獎停車位既然為獨立產權,就應和區分所有權一樣,要租要賣給誰應可排除他人之干涉。
也因為爭議不斷,監察院糾政了內政部之解釋文。所以自101年後取得建照者,其獎停車位,建置時需與住戶車位出入隔開。原解釋文癈止,而改成獎停車位需供不特定公眾使用。地方政府於建照審查時也都都要看其獎停停車場之規劃和營運計劃。這樣的獎停車位,不但可以獨立買賣,也可出租外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