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鄰居洗澡與上廁所都不拉窗簾,這樣春光外洩有沒有犯法?

--------------------------重複性留言 請刪除----------------------------------

roxi wrote:
不過我覺得版上一群人盲目的說私領域不犯法
不知道這些人是根據哪一點判斷的
對方刻意不遮掩而裸露
即使在私領域
仍有觸法的可能


請問你是根據哪個法條判斷的,仍然有觸法的可能呢?

若您指的是刑法234條,
建議可參考關於構成要件該當性的相關書籍說明。
howardmai wrote:
請問你是根據哪個法條判斷的,仍然有觸法的可能呢?

若您指的是刑法234條,
建議可參考關於構成要件該當性的相關書籍說明。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家不拉窗簾就符合「公然」要件了。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2033號解釋)

在明知會被人看到,可拉上窗簾而不拉上窗簾之私領域,如何辯
稱沒有「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
如果你是男的 : 你也不關窗簾洗給他看, 大家共襄盛舉.
如果你是女的 : 人家在家裡即使是不關窗簾做愛也沒犯法, 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妳搬家好了.
玩 Skyrim 吧!
可是就算是正妹....我也不太想看她拉屎耶~

david0958896995 wrote:
你意指應為,刑法第16章之一的妨礙風化罪其中的第234條第一項。其主文如下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有三:其一,具主觀意圖供人觀賞;其二,公然;其三,為猥褻行為

今天鄰居在他家洗澡如廁,無具主觀供人觀賞之意圖。又在假設其鄰居具主觀上供人觀賞之故意,又其構成要件之二,需具公然之要素。所謂公然於刑法之定義乃指,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今於家中盥洗如廁,乃非得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再論,其盥洗如廁行為,若以一般社會經驗與多數認知,顯然不符猥褻行為之定義。故縱上所述,其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其行為無違反刑法第234條第一項。



大大您好,您在寫國考申論題嗎? 讓我想起來這段話:76年台上192號判例+客觀歸責理論(構成要件該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題外話,國考真的不好考
自由以不妨礙別人自由為原則, 雖然眼睛看得不舒服, 但很難量化, 而且比起噪音,空氣還有其他公害, 這根本算不了什麼, 人家"亞當生來就如此, 上帝也是赤條條", 你看別人礙眼, 別人看妳未必覺得順眼,不過是自以為正常而已, 眼睛怕看尖東西, 在空中放滿尖東西, 久了就不怕了.

我家鄰居在樓梯間養狗晾衣服堆東西, 走樓梯要避開狗屎和從褲襠下鑽過, 跟管委會講總幹事要我去住帝寶, 不但如此, 每天早晚在樓梯間燒香, X他X不在自己家裡燒在公共空間燒, 弄得又臭又薰黃黑黃黑, 每次害我要憋氣, 還有一年有100天要在樓梯口燒紙錢, 我上次忍不住直接祝他燒得家破人亡.

另外我曾無數次三更半夜去外面找偷排廢氣的工廠和偷燒廢電纜或垃圾的敗類, 打環保局從來沒用, 我都直接打消防隊和找警察去滅火, 還找調查局說是廢氣像製毒, 雖然都沒用, 但就亂call, 簡直被逼瘋.

比起這麼多對人體直接有害的公害, 我情願看人家裸體, 再醜也沒關係, 我說真的. 這種看不順眼的指控實在沒必要.
sunny116 wrote:
對面大樓的廁所與我家...(恕刪)


男的就拿張海報貼在窗戶讓他看
寫" 哈哈哈 小雞雞 羞羞臉 "

女的就拿張海報貼在窗戶讓她看
寫" 哈哈哈 小奶奶 羞羞臉 "

晶礦不足

sunny116 wrote:
對面大樓的廁所與我家...(恕刪)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你.....

howardmai wrote:
能否貼上這邊所引用的...(恕刪)


謝謝大大提醒,我剛剛又去注意了一下,
似乎不是台灣的法律,只是不知道跟台灣的法條是否差別太大?
不過我還是強調僅供參考...


擷取內容網址如下---
http://www.lubynews.com/view.php?tid=4446&cid=4
  • 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