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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sunyearhuang wrote:
眾說紛云,莫終一是
管委會都有權以社區安全為理由禁止外車禁入。...(恕刪)


大哥
管委會應該沒有這麼大的權利吧!
您是否是想說"區權會"呢?
kipscott wrote:
大哥
管委會應該沒有這麼大的權利吧!
您是否是想說"區權會"呢?

要外車無權進入社區,是需要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沒有錯。
不知你從那一篇截錄的句子,無前後文看,不知原本完整的意思。
我只能猜測原本的意思是,社區安全管理的執行人是管委會。
要進入社區,管委會不淮,當下就不能進。
若外車不服,不是強行進入,而是以法律途徑解決。
若是外車確有權進入,而管委會禁止,管委會或社區當負該有的責任。
若原文不是此意而是管委會有權訂定外車出入限制之管理規則,那就是我說錯了。
應該很明顯了..管委會是執行區權會決議事項包括社區規約..
而法院也都是以區權會的決議為依據..


sunyearhuang wrote:
這棟樓你也參加很多...(恕刪)

S大正解!
重點該車位是獎停,有獨立產權。
我用一個簡單的概念.停車位不能出租給外面的人使用?
那請問 為何房子可以出租給外人使用?
還有租房子不一定要連車位一起承租.那車位為何不能單獨出租?
請管委會解釋!!那在擴大一點.停車位不能停外車?
那請問住戶的親友開車來可否停車位?
所以管委會沒有那麼大的權限解釋.出租給外面不能把(安全疑慮)畫上同等號..
跟車位出租無關,只是覺得亂丟垃圾很可恥
aquarise02 wrote:
我用一個簡單的概念.停車位不能出租給外面的人使用?
那請問 為何房子可以出租給外人使用?

你把複雜問題簡單看,當然弄不清楚。
房子租給房客,房客就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定義的"住戶",不是外面的人。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aquarise02 wrote:
還有租房子不一定要連車位一起承租.那車位為何不能單獨出租?

房子你要分房出租或只出租一房,那是專有專管權利的行使。
沒人說車位不能單獨出租,我車位就出租過啊!
但法定車位為共有共管,就要受共管權利單位的限制,那裡不合理?
為什麼地下室車位,歷經多次修法,才有現在的共同持分,分管協議的制度?
所有的變革,都是為了讓和社區出入連通的車位能受社區控管,以免成為社區安全漏洞。
至於獨立產權的車位,可以出售外人,沒有問題。但若其車位和社社區出入沒有區隔。
社區仍可於規約明訂管制,管制並不限出租或進出限制。管委會就是依規約管制。
受管制人不服,可以訴訟,以獨立產權出租外人訴訟,存在很多爭議,輸贏很難說。
所以現在的獎停車位己規定要和社區停車場,出人口有所區隔,就是在堵這個社區安全漏洞的爭議。
但若己是法定車位,規約制定限制外車,打官司,一點問題都沒有。

aquarise02 wrote:
請管委會解釋!!那在擴大一點.停車位不能停外車?
那請問住戶的親友開車來可否停車位?
所以管委會沒有那麼大的權限解釋.出租給外面不能把(安全疑慮)畫上同等號

抱歉,這裡沒有管委會!
前面一在再解釋,管委會只是區權會授權的執行人,相關限制得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
營建署的Q&A己經說的很直白

http://forum.cpami.gov.tw/index.php?topic=1483.0
再有問題,可以去質問營建署,若真的被你問倒了。表示法規尚有漏洞,會再修改法規更嚴謹。(幾十年來的修法都是如此)
修法目的都是使社區安全出入受到保障,這是趨勢。
長久以來,車位想要外賣外租的人就是一直高舉"所有權至上,公利益與我無關"的觀念。
但憲法宗旨不是這樣,私權和公利之間也是要有平衡點。騎樓如此,退縮人行道如此,公共空間也是這樣的問題一直纏繞。

sunyearhuang wrote: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不好意思,亂入這話題,我是住了幾十年公寓的人,所以對大樓車位的使用、管理沒什麼概念
請問一下,先排除出租外人的部分
那請問有買車位的住戶,在車輛登記的部分大概是怎麼限制?

A.嚴格到限定車主(行照登記人)即為屋主?
B.可以登記屋主親人的車輛,但限制同戶籍,設籍在該社區大樓?
C.可以登記屋主親人的車輛,沒限制同戶籍,但必須提供親屬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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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樣問,是我弟弟最近想在我家附近買住宅大樓的新房子
他沒在開車也沒車,但是我有開車且在外面租車位

他想說買新房子要不要順便買車位,甚至於現在有的建案都強迫搭車位賣
他本來想說雖然自己用不到車位,但是當投資或萬一將來要轉售有的人沒車位的房子還不買
如果負擔得起多買個車位也沒什麼不好

原本想說:
1.附近停車需求還蠻大的,用不到租給外人也還好,但是爬討論串 租外人可能有疑慮
或是管委會、其他住戶有異議

2.如果不租給外人,按照上述C來說,登記我的車輛停總行吧,我也不用去租外面的車位

3.如果是上述B的來說,我要省錢停他的車位,至少得遷戶籍到這棟大樓的戶口?

4.最壞的打算,就幾乎沒有給屋主以外的車輛停的可能
買下來就當作將來轉手的投資,或者是乾脆放棄綁車位,改找不搭車位賣的房子買

另外就是,我弟弟他老婆因為工作的關係,平日是在外地上班,住娘家,戶口也是還掛在娘家
然後週末才會過來,他老婆有車,所以偶爾會開車過來
請問如果相關登記是嚴格到A,那不就連他老婆週末開車來也不能停?
或者是如果只是B、C條件,那他老婆的車就相關登記好就能停?

問題有點多,有勞指教 謝謝

aaaalittle wrote:
A.嚴格到限定車主(行照登記人)即為屋主?
B.可以登記屋主親人的車輛,但限制同戶籍,設籍在該社區大樓?
C.可以登記屋主親人的車輛,沒限制同戶籍,但必須提供親屬相關證明文件?...(恕刪)

所謂出租予外車或外人,指的是非住戶之不特定人車。
區權會或管委會沒有權利限制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車位給親友車輛暫停,但車輀出入仍依社區規定。
若親友長期停放車位,可以登記住戶。基本上住戶條件只需屋主同意,但登記手續仍得依社區管理規定。
基本上管委會審查,只能就屋主同意文件,房屋租約,口頭確認等認定,不能限制那些人才得登記為住戶。
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其中「獎勵停車位」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
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所以於法是
屋主可以將車位外租..

然如社區規約有特別規定.規定車位不得外租不是住戶時..
為社區和諧起見.就遵守管委會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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