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wrote:以上面那張圖來看旁邊騎樓還能出入不是...(恕刪) 像我重機去哪出入?..我至少要半台汽車以上的空間,而且還要有夠長的空間讓我移車你碰到老人家的小輪子電動輪椅去哪出路?今天已經不是違規不違規..A車和B車兩台車擋你位置法院應該是受理你要舉發哪台車子擋你位置我只能把我意見提出來你的話,能扯上什麼反告誣告...結果誣告條件沒看...我還真不知道誰是做鍵盤法官
政 wrote:檢察官依照強制罪起訴...(恕刪) 歐對了畸零車格礙人停車 「強制罪」起訴這件新聞其實車主也可以從車窗爬出來是否有洞鑽=沒違規?等等留的空間不夠一輛輪椅出去,你是要一個下半身殘疾的站起來走出去...好好的想想吧......
CPU599 wrote:其實照法規來說停騎樓...(恕刪) 其實樓主沒回應說他這騎樓是法定騎樓還是私設騎樓我也不敢說樓主一定違規雖然看起來法定騎樓的機率高一些....但不要像內湖這邊的薑母鴨店一樣騎樓是自己保留的,所以可以看到擺桌椅在騎樓卻無法開罰...上次新聞才報過那間很紅的薑母鴨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4號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將自用小客車阻擋告訴人乙○○之汽車出入,足以妨害告訴人行使前前開車輛之使用權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4 條第1 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