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觀自在 wrote:
根據俺以前做仲介的經驗來說....外加老前輩所說的
屋頂的"使用權"~~頂樓樓層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但論"所有權"~~ 你家樓層1~4樓"共同"擁有頂樓的所有權
平常樓頂你有優先使用的權利,但在房屋改建或其他鄰居要增建水塔或其他設施時,你也沒有阻擋或不給對方使用的權利
如果說...你在樓頂的樓梯間加裝了防盜門,企圖阻止其他樓層住戶上到頂樓
這樣就犯了公共安全罪...因為可能會導致在失火的時候,其他住戶喪失逃命的機會
+1
這個是正解…
加裝鐵門影響到其他住戶的使用權利…萬一發生火災也妨礙逃生…
有侵權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疑慮…
菩提觀自在 wrote:所以當漏水時,你可以不修...但也沒有權利要求其他住戶付費修理這點有爭議…應該是可以要求其他住戶共同分攤…但頂樓住戶因有優先使用權…或可負擔多一點的比例…
但實務上除非有管委會出面主持公道…一般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大樓的其他非頂樓住戶…應該是不願意付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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