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isnotme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是...(恕刪)
我覺得這個方法不錯ㄟ
可以用發投票單+簽名蓋章的方式表決
大家也比較有多一點時間可以研究提案細節
規定一定時間內放到物業那邊
然後統一一個時間公開開票與監票
並再針對結果進行公告
我覺得不失為一個合理的選擇
30如狼 wrote:
區權會討論議案的內容
是否需要在開會前先公告議案的細節?
還是寫個標題說要討論什麼即可?
開會通知單中確實有講要修改出席人數
但並沒有附上實際提案內容
社區公佈欄中也沒有公布提案細節
所以細節是到現場才知道的
我不太確定這樣算有還是沒有?
kawli wrote:
法規條文的解讀從來就...(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