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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區權人會議的出席和決議人數比例

gmisnotme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是...(恕刪)


我覺得這個方法不錯ㄟ
可以用發投票單+簽名蓋章的方式表決
大家也比較有多一點時間可以研究提案細節
規定一定時間內放到物業那邊
然後統一一個時間公開開票與監票
並再針對結果進行公告
我覺得不失為一個合理的選擇
30如狼 wrote:
區權會討論議案的內容
是否需要在開會前先公告議案的細節?
還是寫個標題說要討論什麼即可?
開會通知單中確實有講要修改出席人數
但並沒有附上實際提案內容
社區公佈欄中也沒有公布提案細節
所以細節是到現場才知道的
我不太確定這樣算有還是沒有?


法規條文的解讀從來就只是個文字遊戲
"開會內容"4個字可大可小
但基本上要在通知書上把整個細節都寫上去是有難度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30條的目的是
"我預告了那天要討論什麼,你很在意的話就務必來開會
你要是不來,就當你行使沈默權了"

另外,要是把細節或條文全寫進通知,會有另一個問題:
萬不幸現場改了一個字,哪怕只是錯字更正
都可能被有心人以開會內容未預告為由來從中做梗

另外,用書面投票方式來做決議
在公寓大廈管理來說是無效的
它最多就只能是問卷調查的性質及效力

第 30 條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2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2 條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2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3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gmisnotme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是一個參考準則
但各社區可另自行決定投票方式


你錯了,它不是"參考準則"
在公寓大廈管理的世界裡,它根本是憲法了
除非在這本憲法裡有特別寫"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不然你是沒權自行決定的
而且自行決定不是口頭說說就好,而是要正式寫進規約裡
kawli wrote:
法規條文的解讀從來就...(恕刪)


謝謝詳盡的解說,受教了
如果把提案內容公布在電梯或公佈欄周知
或甚至當開會通知單的附件給住戶
讓住戶有機會先閱讀
然後上面附註寫說
正式提案內容可能會有文字修正
以當天會議議程內容為準
這樣會不會比較完善?
Hi派

管委會故意隱瞞住戶常有的事,沒有聖人啦!

2025-10-15 7:35
kawli wrote:
而且自行決定不是口頭說說就好,而是要正式寫進規約裡..(恕刪)


是這樣沒錯,只是要修改規約要很耗時間,應該沒有住戶會去幹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
再者,若有住戶要主張決議無效,那前提是律師費要準備好,這個條件會讓99%的住戶選擇閉嘴。
30如狼 wrote:
gmisno...(恕刪)


合法的區權會決議有兩個要件:1、召集程序合法,2、決議內容沒有違反法令。
線上投票或發投票單是屬於召集程序違法,通常管委會發起投票是不會有人有意見,但輸的一方通常是有人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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