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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社區有住戶不同意安裝天然氣

hsuan104 wrote:
..2. 通行權與必要性原則
若該管線施工僅經過建築物外牆,並非進入住戶私人領域,且目的為公共利益,則可主張為「必要使用他人土地權益」,類似《民法》第788條「不得無故拒絕通行」的精神。(恕刪)


要動到別人的財產不是租就是買,不然就不會有所謂的釘子戶出現了,這種的除非政府徵收,不然就是沒辦法,沒有所謂的為了多數人利益就可以犧牲少數人的財產這種事,不然郭台銘還是張忠謀的財產老早就被多數人瓜分了。
不要講天然氣管線,就算是第四台還是光纖網路的線經過別人家外牆,就算上一代同意,到了下一代也要重新談,談不攏就是得拆掉。
當然不信的要告上法院讓法官判決也是可以,提告總比胡亂搞卡到竊占罪還是毀損罪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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