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決議執行了,代表是你們大多數住戶同意的規約,就有合法效力不想當又不想繳罰款,就是搬出去而已,社區自治不就是這樣?或者你有更好的辦法,就去區權會提案我們社區也是今年改抽選制,當過的自動排除,抽到不當的繳錢,視同當過一任從來都沒有完美的規約,只有大多數住戶認同的規約,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自治的基本吧
去年剛當主委~委員是吃力不討好沒錯~~~又不好自肥或給什麼福利!!!所以在社區大會上要醜話說在前頭~~~想當得自己來~~不想當的就乖乖配合!!!!輪到也沒話說!!!!不要只會說三道四講一堆沒意義沒建設性的話!!!!社區好對大家都是有好處反映在房價!!!反之當然一起承擔!!!!所以選擇好的保全與清潔公司等協力廠商~~~最好有總幹事來處理平常瑣事!!!委員只要決策與監督就好!!!!
rebecca54203 wrote:因管理會委員是吃力不討好職務社區的住戶大會決意採取抽籤制規定委員由抽籤產生不願擔任委員將罰款而委員職務也由抽籤產生不願擔任該職務同樣也要罰款或是擔任委員後任期未到期前辭任也要罰款請問這些罰款在法律上有依據的嗎?若有法依據該委員不繳交該如何執行? 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不繳的話應該也是走法院處理
rebecca54203 wrote:因管理會委員是吃力不...(恕刪) 可以住戶輪流並公告以示公平,委員可連任一回以傳承經驗,都是好方法,說真的如果貴社區都無人願意擔任委員,應是欠錢或是難搞勸早日搬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