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先生是否可以拒絕擔任主委?
根據《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具有高度自由性,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契約,且不需對方同意。甲先生以此條文主張其有權拒絕擔任主委,從法律角度來看是有一定依據的。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任委員的選任與解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但未明文規定當選者必須接受職位。因此,若甲先生不願意接受主委職位,從法律上來說,他可以拒絕,且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B. 大樓規約是否有效?
大樓規約的效力需符合以下條件:
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規約若與《民法》第549條的契約自由原則相抵觸,可能被認定無效。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若規約強迫當選者擔任主委,可能被認為不合理,尤其是在未考量當選者的個人情況下,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制定程序合法:規約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否則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效。
因此,您提到的規約條款「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的效力存在爭議。若甲先生主張規約無效,他可依《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規定無效)或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提起確認規約無效之訴訟。
C. 若規約有效,如何讓甲先生擔任主委?
若規約被認定有效,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確認規約效力:確保規約制定程序合法,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
溝通與協調:與甲先生進行協商,說明規約的約束力及社區的需求,嘗試說服其接受職位。
法律途徑:若甲先生仍拒絕,可考慮提起確認規約有效的訴訟,並要求其履行規約義務。
行政程序:若甲先生拒絕配合交接,您可向當地區公所申請協助,並提交相關會議紀錄及規約作為證據。
補充建議,就實務面還是將規約訂的人性點,你不喜歡,說不定別人也不喜歡,他也可以當了一天就辭任啊,你拿他也沒辦法的。
修訂規約:若社區普遍存在不願擔任主委的情況,建議在規約中加入更具彈性的條款,例如提供適當的補償或輪流擔任的機制,以減少爭議。
法律諮詢:由於規約效力及甲先生的拒絕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一步分析,並協助處理相關程序,但不會有社區主委會走這步棋的。
結論
甲先生可以依《民法》第549條拒絕擔任主委,且規約的效力需經法律檢視後才能確定。若規約有效,您可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義務,但更建議從制度設計上解決社區管理的長期問題,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p6215090 wrote:
前輩們好,小弟想請教一下
我現在是某大樓主委,去年有開區權大會,區權人投票選出下屆的新任主委"甲先生",但甲先生說他不要當,說他有自由決定接受職位的權力,說我們這算委任合約,必須雙方同意才有成立,並拿民法549條來說他有自由委任權利,我們無法要求他擔任新主委,並且拿出很多線上諮詢律師的回覆也是(我們無法強制要求他,或罰款等等),還說他有去區公所做法律諮詢也是一樣的答覆,並且說他有留證據...........
但我們大樓規約有寫到:(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這是之前開區權大會新增的"
"甲先生"卻說規約是規約,但規約也不得違背民法等等等,反正他的意思是規約無效,民法對他有保障
A他真的可以拒絕嗎?
B規約是否真的無效?
C若有效我該怎麼讓甲先生擔任主委?因為他不配合也無法到區公所更換資料
主要是我們的大樓人數少
大家都不想擔任,所以才用全體住戶投票選出委員的作法
大多數人都算半強迫的方式擔任委員
都是由於投票的關係才被動擔任委員
前幾年就有人在反應不想擔任委員
才開區權會新增(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這樣的規約
結果去年的票選還是有人要來推翻這樣的規約
大樓規約有寫到:(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
先確認一下..這是條約的全文對吧
那依法B不能拒絕...旦拒絕確沒有關係
而且正當理由是指??
說真的這很瞎..旦你給的資訊結果真的就是這樣
一般的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名單後
這只是一個對當選人的要約或是說請求
希望邀請該住戶擔任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一職
該住戶依法有同意與否的權利
所以一般當選後須要當選人同意
才會與社區住戶型成委任關係
那為什麼B不能拒絕...因為規約有寫明不能拒絕..這依法應該是有效
旦拒絕你也拿他沒辦法..因為規約就寫成那樣..你拿他沒皮條
因為沒有處罰條款....
你沒看錯..沒處置條款..所以拒絕你們也拿他沒辦法
旦如果這是我的社區
有人敢這樣強迫我當主委
我一定會給整個社區一個終身難忘的感受
讓他們不光這輩子..連下輩子都在也不敢選我當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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