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itean wrote:
改,因為把管委會的委員參與社區管理的風險成本降低一點,才可以避免住戶都不願意或消極的管理社區。如果修改的條文如果再新增一點動機說明與審查機制,會不會就比較沒有爭議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第2項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重點這句
只要區權會 同意通過 那怎麼解讀 與 社區相關 就是 自由心證的問題
yeskia01 wrote:主要原因是有住戶喜歡...(恕刪)
事件的背景: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於111年9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的「○○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及「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等文件影本,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名義,張貼到社區公布欄並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被管委會違法張貼及散布後,立即要求管委會卸下公布欄上之受害人個資文件、協商補救措施。詎料,管委會不但拒絕卸下受害人個資文件,還囂張回覆受害人,要受害人「依法處理」。
是你,你告不告?
該不該用社區的錢為違法的委員請律師?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