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想索討應分攤的費用,與成不成立管委會沒多大關係,都必須走法院,只是適用法條不一樣,民法無因管理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成立管委會後有許多法定義務須履行,例如: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會議並製作書面會議紀錄,主委改選報備、銀行管委會帳戶設立、國稅局設立登記........等,建議問清楚再決定。
4.建議先備妥應分攤費用的書面資料,至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雖然調解不成立的機率很大,主要是留下書面紀錄,有利後續民事訴訟程序。
5.金額應該不大,適用簡易民事訴訟程序,程序不會拖太久且法院會施壓對方付錢和解,詳細法律問題可至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處、各地法院法律服務櫃台與大學法律科系免費諮詢。
ctaihsu wrote:
公寓只有10戶,2戶...(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顧名思義就是包括沒有管委會的公寓也在此法條的規範內
依上述法條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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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公寓即便沒有管委會, 你們其它9戶也可以推選一個代表, 去執行與管委會相同的任務
不配合一起分攤修繕的那戶, 最後的手段就是請法院逼他搬家
當然詳細方式你可以先找律師諮詢
以上是合法的手段
錢的問題都很好處理啦, 畢竟實打實金額就擺在那邊
噪音環境衛生問題才是比較麻煩, 因為不好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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