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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補選問題

no-ip wrote:
各位先進好小弟社區目...(恕刪)


能加入就加入,不能加入就離開,不能加入也不能離開就找方法。
no-ip wrote:
1.有選出五名委員,但是推舉會議只有4人到場,然後所有職位都推舉出來了之後,大部分都請辭只留下被推舉出來的主委跟財委(主委肖想這位置很久了),這樣的推舉會議是有效的嗎?我的邏輯是不是成屆了(五人都要當委員後推舉的才有效嗎?)
有一位還是區大的媽媽但沒有委託書,也被下一屆主委要求先簽名(代簽)

委員的身份及職銜是兩件事
先有區大選出委員,再來才是委員間互選職務
五個坑已經有四個蘿蔔
第5個坑已經不太重要,反正就是他了
除非那是很重要又很屎的主監財位
代理區權人出席或擔任委員,只要是一般委員身份都還好
可以是親屬,同居人或是房客
當然能有張委託書更完善


2.後來下一屆主委公告表示要補選,從公告到補選沒有七天,補選當天投票數24票(一人兩票),也未超過社區區權人的一半,也想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此外補選也不是全部投票,主委跟財委都已經被寫已當選,有住戶質疑這樣是合法嗎被下任主委回覆表示補選合法因為不是區大

這個要看你們社區的補選機制
(不過你說了沒有補選機制 XD)
看來主財委的認知是這一屆管委會已經成會
只針對不足的員額做補選
這時就是質疑方的工作了
以所有的規約,辦法都沒有定義補選機制為由
要求召開正式的區大,並符合公告期限及出席人數規定
不過在這個區大能有決議前
有效的委員會仍是那個只剩主,財委的委員會


總之下一屆主委的法律意識感覺很薄弱,所以才上來問問各方先進的意見

法律意識薄弱的委員才是任何社區的正常表現
多的是當了十幾年委員,也許還好幾次主委,可能規約還沒全部讀完
先不急著扣人家圖謀不軌的帽子
不知法的可能性高達99%啊
但是質疑方自己的功課一定要做足
用自己薄弱的法律意識,質疑別人的法律意識薄弱
這樣不會有好結果的,不是嗎?

有些事情不用問網友
因為社區住戶規約是各社區的單行法
我家的跟你家的一定不一樣
裡頭有寫,沒寫,白色,黑色就照著走
只有灰色的部份才需要研究

簽5年約是有點誇張
不過廠商的問題更大
如果真的是不適用的合約
研究一下有什麼退場條款(可別說你完全沒研究過就對著5年一直罵)
再不行,存證信發過去要求解約
no-ip wrote:
總之下一屆主委的法律意識感覺很薄弱,所以才上來問問各方先進的意見


這種事

你進入委員會

監督主委不就好了


Q1.有選出五名委員,但是推舉會議只有4人到場,然後所有職位都推舉出來了之後,大部分都請辭只留下被推舉出來的主委跟財委(主委肖想這位置很久了),這樣的推舉會議是有效的嗎?我的邏輯是不是成屆了(五人都要當委員後推舉的才有效嗎?)
有一位還是區大的媽媽但沒有委託書,也被下一屆主委要求先簽名(代簽)

看規約關於管理委員會議召開的規定,一般出席人數需超過1/2,如有4人出席則為有效召開,推選的結果亦為有效。
推舉後請辭則應為補選問題,可依規定程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補選,且法定應踐行的書面與天數均應遵守,當然如牽涉到前後屆管理委員交接與解任事宜,可依緊急事件規定以公告代替。
區大的媽媽有沒有委託書都不是推選會議的當事人,所以她的推選是不具效力,只是在法律上會如何判斷這次推選的效果?建議找法服諮詢比較準確。

Q2.後來下一屆主委公告表示要補選,從公告到補選沒有七天,補選當天投票數24票(一人兩票),也未超過社區區權人的一半,也想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補選如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以補選無效。
Q3此外補選也不是全部投票,主委跟財委都已經被寫已當選,有住戶質疑這樣是合法嗎被下任主委回覆表示補選合法因為不是區大
主委與財委已因前次推選會議而當選,除非另有法院確定判決當次推選會議有違法被宣告無效。
slowdiveg wrote:
Q1.有選出五名委員...(恕刪)


謝謝說明
建議樓主跳出來選委員,有些事要自己實際做過才知道困難處
no-ip wrote:
推舉會議是4人到場,有一人沒有授權書就代簽所以應該是三位到場推舉出五位的職位

名單上共7位只有兩位要做,我會有無效的疑慮只是認為先有五位要做之後再行推選才成屆


7名委員實際3名委員+1人持委託書出席?如果規約沒有特別規定委員會開會額數,則應有過半出席始得開會。

所以你只要能證明那張授權書非原當選委員本人親自簽名授權,或代理出席人不符合規約規定的代理資格,該次會議就無效了。
kawli wrote:
委員的身份及職銜是兩件事
先有區大選出委員,再來才是委員間互選職務
五個坑已經有四個蘿蔔
第5個坑已經不太重要,反正就是他了
除非那是很重要又很屎的主監財位
代理區權人出席或擔任委員,只要是一般委員身份都還好
可以是親屬,同居人或是房客
當然能有張委託書更完善


注意看他的補充!

貌似他們社區是選出7名委員,當次推舉會議3名委員+另1人持出席委託書,理論已超過半數可以正式開會,會議決議理論也有效。
但如果那張出席委託書不是獲得某個未出席委員親自簽名授權的,或受託出席人不具備受委託資格,那這次推舉會議就會因出席未過半變成無效。
kawli

5+2候補, 應到就是5了,有效就是5/2 = 3

2023-04-25 8:18
電光老騎士 wrote:
注意看他的補充!貌似...(恕刪)


沒人持委託書出席哦!
是區權人看到被投票請家人下來表示不願意擔任委員,被下屆主委留下來說推舉會議完再走,該位家屬沒有委託書之外,下任主委要求家屬簽當選人的名子喔!
swabber

委託需要書面嗎?還是可以口頭表示?

2023-04-24 21:07
no-ip
no-ip 樓主

書面

2023-04-25 1:40
電光老騎士 wrote:
7名委員實際3名委員...(恕刪)



撿出七名(5+2候補)
最後剩下兩個要當一個委一個財委
其他要馬當下辭任要馬事後社區群組表示不能接受主委做事風格所以辭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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