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工圖上只劃一個車位
停兩部車絕對違法
這個可以先處理掉他
再來就是你或他可不可以使用?
管委會能不能出租?
建築法規最在意的一件事就是"使用目的變更"
最常見也最明顯的是儲藏室改成KTV,桌球間, 消防池改成游泳池...這種明目張膽又動到土建的
如果你用來停機車,地上還劃了機車格
那麼你一定出局
如果你就是單純把機車停著
本質上跟拿紙箱堆舊報紙沒什麼兩樣
這個算"空間利用" (建築法規沒這個詞,只是個說法)
本質上不算違規,但它也絕不是合法使用......因為被糾舉可以立刻移除
但是這樣的行為仍受消防法規,或是貴社區的停車管理辦法約束
停車場從來就不是停車場,它是"消防避難空間兼做停車使用"
所以消防法比較大
再者如果社區的停車管理辦法有明訂"汽/機車必須停放於xxx"或是"不可停於xxx"
就看這條有沒有約束到你
最後,管委會向你收取租金,就是把公設經由出租變成你的"約定專用"
這又被管理條例第7條所管: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你租用的風險也是很大
最好的做法是老夫婦不能佔用,你也不要租,大家都不要動
雖然很浪費空間
但集合住宅的共同生活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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