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管委會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意即租客也是以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住戶」。""而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呢?依同法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不限定區分所有權人。" 取自-李郁霆、蔡如媚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俗稱惡鄰居條款)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不過,以台灣目前的房價來說,百分之一差不多都要十萬上下,管理費能欠十萬也要累積好幾年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