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意即租客也是以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住戶」。"
"而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呢?依同法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不限定區分所有權人。" 取自-李郁霆、蔡如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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