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狀態:
第 289 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理論上不能砍吧? 去問當地政府的 工務局吧
開放空間不能能這樣亂搞吧
至於住戶大會的決議,你只要跟管委會說,違法的決議是無效的,真的砍了,之後需要法重回,誰砍的誰付錢。
那門子的底層住戶,會想去破壞大樓的綠化景觀? 又不是樹大到破壞了大樓的基礎
民法 第 56 條
1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2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你可以找看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沒有訂自治條例,像新北市有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
除了修剪的費用支出之外,若當初選種的樹種不合適,在數年之後,因樹木根系生長破壞水泥導致牆面龜裂。若植樹的下方是地下室或其它空間,那社區就要常常支付那很難修好的漏水。到了最後還是會把樹移走,因為不移走沒辦法修防水層。但請樹離開應該其它方法,可以建議管委會先賣看看,會不會有人想要買走移植;不要一刀就把它砍死了,廢棄物清理也是要錢啊。
Eigen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第 289 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理論上不能砍吧? 去問當地政府的 工務局吧
開放空間不能能這樣亂搞吧
至於住戶大會的決議,你只要跟管委會說,違法的決議是無效的,真的砍了,之後需要法重回,誰砍的誰付錢。
那門子的底層住戶,會想去破壞大樓的綠化景觀? 又不是樹大到破壞了大樓的基礎
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
幫忙加上規定吧
原PO可以印出來去和管委會談
反正砍了就投訴或吉他
法源依據拿出來..誰砍找誰負責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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