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板友認為管委會沒權力處裡,我作為曾經的苦主想指正這個說法,也給其他住戶參考
先說結論: 管委有“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務去協調糾紛 但是執行有困難不用找他們
圖一:

圖二:

圖一第六點指出管委會當住戶違反公寓大夏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時有義務協調
那第六條的第一項(圖二)就有寫住戶行使權利,不得妨礙其他住戶安寧
剩下不用解釋了吧
我理解實務上大家住在社區都不想惹事,貼個公告就算仁致義盡了。
但確實是有法條可以要求管委會處裡的,給其他被主委打發走的板友參考
(叫警察比較有用啦,這條法最多能做到的是要求某次例行會議中討論噪音的問題
但是後續如何處理要依其他住戶和管委的意見。管委不想處理幫你寄封信給都發局就算有盡到職務了。但只少你家管委也不能隨便丟一句沒公權力就拍拍屁股走人
管委有心是有權力處理的,沒心的話也請各位苦主多包涵,腳步聲最大問題不是分貝而是舉證,畢竟沒有人可以進到他家錄他24小時的作息。
我對我自家的管委會是有其他濫用權力的部分很不滿,不再贅述。
我知道有人怕陌生連結或是根本懶得看 這次附上照片
小弟擔任大學宿舍的樓管至少有瞄過學校宿舍的規定
顯然有些管委上任連基本的職務都不瞄一下或是單純推卸責任
事實就是最低標準的法律有給管委會權力和職務去協調
有任何不對之處歡迎指教,但請附上論點證明"管委沒有權力"
底下為資料來源
圖一:
https://lawapple.com/%E6%B0%91%E7%9C%BE%E5%B0%8D%E7%AE%A1%E7%90%86%E5%A7%94%E5%93%A1%E6%9C%83%E4%B9%8B%E6%AC%8A%E5%8A%9B%E8%88%87%E7%BE%A9%E5%8B%99%E7%9A%84%E6%B3%95%E5%BE%8B%E8%AA%8D%E8%AD%98%EF%BC%81/
圖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6
yfcho wrote:
管委會有什麼權力可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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