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持續且不易量測的噪音不歸噪音管制法管,自然不歸環保單位管,因此也沒有分貝的問題,也沒有白天晚上幾點的問題。
有管委會的歸管委會管,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管委會的歸警察管,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律的標準是“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你要證明這一點。另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公眾的問題,你要找另一戶鄰居共同聯名處理,兩戶即可,不需要三戶(三戶以上是更佳),戶外的噪音很方便你蒐證,如其他版友所說,難的是大樓的樓上鄰居闔家歡樂生活所發出的噪音。
噪音問題涉及你我雙方合理經營社會平穩生活的自由權利,雙方均應受法律所保障。
另引用一位版友前輩說過的話,我們都有可能在不自覺中妨害到別人,但是當別人告訴你你已經妨害到我的時候就是考驗你人品的開始。願以此與噪音的你我雙方共勉。
如果版主有興趣可以私訊我,我邀版主加入噪音受害苦主團,裡面有很多久病成良醫的處理噪音問題的高手。
為了彌補“人”的“禮”的不足,基於社會的長遠進步及發展,也不乏苦主希望推動建立適合的近鄰噪音法規,透過法規建立合理的管理單位及程序與標準,也讓降噪的觀念有所依據並普及到建物及其他易發出噪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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