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樓主請参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kiki_kiki wrote:若管委會成立不了.....(恕刪) 當然是全部戶數一起攤....不管有沒有住人或是有沒有賣出去,管理費也一樣,不過由建商代管期間有時是由建商全部負擔......因為既然有那麼多房子沒賣出去,建商當然想握有主導權,其實這種事不必太擔心,售屋期間公共環境的維持建商比住戶還在意,除非建商倒了放給他爛!
Kevin-LG wrote:請問成立管委會有沒有...(恕刪) 管委會委員有規定要"現住戶"才能當.管委會如果一直都無法成立>>>>>>最後餘屋建商一定會降價出售.如果只差幾戶.就會用人頭方式先過戶.然後再低價出清.....管委會運作就會很亂!!貪小便宜...就會入劫!!!
冰高小葉 wrote:你說的跟我家的情形好...要賣到超過三分之二的法定戶數才可以召開所有權人大會 跟 成立管委會好處是在那之前 似乎不用繳交管理費 依據是 住戶僅需要繳交管理費給 "管委會"(恕刪) 不對喔!建商會先代墊費用,等管委會成立再要求補錢當然,代墊比例可以僑管委會成立不起來,應該滿慘的
guanminhong wrote:我們的例子是要預繳管...(恕刪) 但是管委會未成立,怎們跟代銷談沒有管委會是沒辦法收管理費的代銷賣屋期間, 公用電費是真的超高還有一些門房秘書花瓶也挺花錢又沒用一切都需要管委會成立後,大聲的跟建商代銷吵我們之前的例子是交屋到管委會成立約有五十萬的代墊款(就是這時間住戶該分擔但未付游建商代交)最後以25萬成交
guanminhong wrote:往好的方面想, 公設都是你在用, 超爽的... 停車也可以亂停... 是啊 大家車子都亂停 停到你家位子去垃圾也亂丟 沒有人清理設備大家盡情的享用 壞了也沒管委會去修總之 出來爽 總是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