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象出沒 wrote:
各位大家好,第一次投(恕刪)
1. 『房仲當上明年委員不得在一年在這社區,承辦買賣這個社區的案子』...依據是?
2.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怎樣適用到強制罪?
3. 基本上,擔任委員跟本身的職業無關吧................
長毛象出沒 wrote:
各位大家好,第一次投稿
這社區,我也住15年之久。
算原始住戶。
本身是房仲職業,也是社區的所有權人,今年區權會投票選上明年委員。
請問,選後,其他住戶反應有寫三聯單,(本身寫的三聯單那住戶,也正在銷售他自己房子。)
說房仲當上明年委員不得在一年在這社區,承辦買賣這個社區的案子,
請問這不得承接或承辦這社區買賣切結書,那有必要簽名嗎?
或者觸犯到強制罪?
還是有比較達到雙贏解套
在不得罪鄰居如何是好
謝謝各位01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