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編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空間,係供行動不便之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臨時受傷者等人員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該停車空間似不等同於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尚須放置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始得停放;故依本編設置之行動不便者停車空間,若非屬公共停車場,似不須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一、管委會跟物業的不同之處1.一個社區的管理結構由三個層次組成,決策權由大到小: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只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委託工作。2.管理工作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或功能:- 區權會:‧通常一年開一次‧擁有最高社區重大事務決策權‧每年選出新一屆管理委員(像以前選班級幹部那樣)‧決策後的年度工作,就委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可以決定新年度的合約廠商為哪間,換間或續約都由此大會來投票決定-管委會:‧在區權會選出的合約廠商,由管委會跟合約廠商簽約‧負責平時社區運作的一般決策和工作執行‧例會開會時間則由各社區訂定-物業公司:‧由區權會時選出,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約,執行工作以管委會委託為主‧執行社區現場工作事務二、身障車位身障車位專用的規定,適用在路邊、路外公有停車場或公營事業停車場,給持身障停車證的車輛使用;但是住宅、商場、商業等其他非公營單位則以單位本身訂定的停車管理辦法為主,所以租售與否、租售給誰,也未必有法規的強制力去約束。(也就是我們常看到車位租售民事之間糾紛的原因)過去曾看過建商因為銷售狀況不佳,乾脆地下室某層樓整層對外租售,那個樓層甚至有住戶專用的獨立柵欄機呢,有夠狂三、車位堆物品問題這就要看那個車位本身的屬性了,是屬於“增設停車位”還是“法定車位”還是其他屬性,但只要是“法定車位”,就會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約束: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若是“法定車位”以外的車位有堆積物品的狀況,那就只能依社區規約或有沒有什麼針對這種狀況的管理辦法去做應對了。我看過比較屌的是直接在車位擺攤賣衣服,還有假人模特兒啊什麼的,只差沒賣起地瓜球呢XD四、這問題分類太雜太細了,我們一個一個來看1.管委會很大嗎?沒有,但也有一定的社區環境維護義務,管委會要對區權會負責,勢必要按照規約做事,過程中溝通是很關鍵的。2.雜物該如何分辨?例如法定車位的機車跟汽車就是很明顯不同的車種(這裡指的是有車牌號碼登記在監理單位的那種喔),腳踏車甚至也有些社區是有專屬停車位的,但沒有的話,社區有腳踏車停放需求,最穩妥的方法是另外在停車管理辦法裡面增修,關於腳踏車停放的相關規則。我還看過有社區把一件拉拉熊雨衣掛在壁上的管道晾,幾年過去了不只晾乾了還積了很多灰塵,但那裏是我學生時期租屋的地方,我也管不著XD3.A4紙板算雜物嗎?A4紙板顯然不是車子= =...所以......大家對A4紙板的主觀認知也不同....不過無論用途為何,一般人看到會覺得是那個,爭議頗高QQ曾遇過一個社區車位太優,被人家臨停占用的狀況很嚴重,他大媽直接用珍珠板架個三角形,上面貼很大字的電腦割字“私人車位禁止占用”,放在車位上仍然是被管委會要求移除,大媽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自己的車位使用權益沒錯,只是她的車位是法定車位,按照規定的確不能放任何不是汽車的東西,不過好好溝通的話管委會也是必須想辦法用其他方式,幫她解決車位被占用的問題的。4.管委會說了算嗎?嚴格來說,管委會若是按照規約或管理辦法說了,那就算,如果沒有依據,那就不能算,像一個班級有所謂的班規,班規有合理也有不合理,只要沒有牴觸法律,那也有班規“惡法亦法”的可能性,試著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前的議題提案單寫上想法,或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的臨時動議中發表想法,當然平常敦親睦鄰的話會對區權會上的運作會更有幫助哦。其實社區就是一個奈米型社會結構,它有一定的運作結構存在,只要瞭解並循著管道去反應,懂得在什麼場合能表達自己的想法,一般都可以讓想解決的疑問或狀況得到答案,但有些社區的水是很深的,這只能自己去探看看自己社區的生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