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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牆壁漏水, 漏水源頭是隔壁鄰居, 如何能圓滿解決

Drango wrote:
D大可以說明一下哪...(恕刪)


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專長,只是提供一下意見,
我是參考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202&p=9&f=7
內政部營建署網頁

營建署
我家屋頂漏水,是否可請樓上分擔修繕費用?
一、樓地板內管線維謢及修繕費用負擔問題,應由樓地板上下方之住戶共同負擔,至於負擔比例問題,條文並無明文,原則上由雙方協議為之。

二、若修繕費用可歸責於某一住戶所致,則應由該住戶負擔,惟可否歸責,涉個案事實認定,宜檢附相關資料,循司法途徑為之。


三、法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其中第二點,
透天的管線非住戶共用,所以這樣解讀,
如果我解讀錯誤,盼法學專長達人糾正,謝謝!

Demons (Official) wrote:
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恕刪)


筆記

鄰居需要溝通

這應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
樓主是透天~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屬民法~損害賠償!

Demons (Official) wrote:
不好意思,我不是法...(恕刪)
CFUN wrote:
這應是公寓大廈管理...(恕刪)


原來如此,我不是很懂!

我是看這邊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請問什麼是公寓大廈?我的房屋是連棟式的透天厝,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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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下C大說明,
實在太專業了
您再看一下您的連結條文中....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定義。

什麼是區分所有權?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另「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此可知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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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應如何認定?
按「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及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
「……起造人於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故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應依上開條例規定認定之。(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10107378號函釋參照)

又內政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
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
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
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二、沒有成立管理組織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
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依本條例第5條、第15條、第16條等,
對共用部分、專有部分之使用還是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該公寓大廈如無管理組織之設立及規約之訂定,
住戶得逕依本條例第46條 (修正條文第59條) 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住戶予以處理。」
(內政部90年3月30日台90內營字第9083071號函檢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第3案結論1參照)


台灣透天厝~是較少有區分所有權...
不過~可請樓主再審閱一下您的權狀資料...


Demons (Official) wrote:
原來如此,我不是很...(恕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壁及樓地板內的管線,維修費用由該共用壁或樓地板相鄰的住戶共同分擔。

本例乃共用壁,所以是共同分擔費用.

至於怎麼圓滿解決.
首先找對方來看現場,同意共同分攤後以書面為之

對方不同意的話,就找里長協調-->里長出面協調後,不管對方是否同意,反正對方必須共同分難就對了,只是找里長出來作證而已.
住大樓的話
通知大樓總幹事 協助處理 -> 第三方去瞧就好
請問樓主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因為最近也遇上類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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