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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停車位問題

可以提案:停車位月租費改投標制,價高者承租,管委會不是很窮嗎?用這樣可以增加收入,應該不會反對吧
呵..這我提案過,很多都是既得利益者,連表決都沒排上,就被主委幾句話否決了。
主委或是管委會只是被選出來做事的,
不是甚麼事情都是它們說的算,或是想做甚麼就做甚麼!

建議先找有需求的住戶連署,看人數是否有達到法定人數,
每個社區規約訂定的人數不同,可以經區權會同意後修改。
若人數達到門檻,則可以舉行臨時區權會表決車位的問題。
甚至可以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把主委等罷免掉,
這才是真民主。

或是等下次區權會前將提案送交管委會,
於區權會中表決車位之作法,要抽籤還是輪流停等作法,
車位的金額也可以表決,
費用可以參考鄰近社區或是一般行情價。

管委會依法每月須公布收支財報等明細等,
讓區權人了解繳交的管理費之使用情況。

若真的甚麼都不知道,可以跟管委會借閱社區規章,
必要時自己影印一份或是用手機拍照存檔。
不合理但是應該沒有不合法,這應該是規定在管委會章程裡
要修改也是要開會決議,如果每次提案他們都否決可能也拿他們沒轍
你該做的不是提案而是提告(先寄存證信函), 提告排除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基本上停車位的空間是防空避難空間, 73年後的大樓停車位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有買車位的是買約定專用權利(大樓存在多久就使用多久)

其他沒有買停車位使用權約定專用的部份就是公共空間的約定共用, 既是約定共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相同權益, 就必須以公平的方式抽籤付費後, 才能變成一年期的約定專用,

住戶公約沒有規定時, 你可以依據公共空間約定共用原則要求改抽籤, 否則告管委會, 如有規定則違反平等原則(共用部份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權益), 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一樣提告管委會再皮也不敢再堅持

我們大樓就是用抽籤的, 一次一年, 到了抽一次, 但是已經有固定車位的不能參加抽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小季88 wrote:
請問,管委會停車位...(恕刪)
感謝大家的建議,其實我就是在住戶大會上提議要改成抽籤並調高租金拯救這個瀕臨破產的管委會,但感覺我們管委會總是把個人利益凌駕在管委會利益之上(室內停車費每月600元,主委每次出席費3000元),去提告、調解也怕傷了和氣住的也不舒服,唉!我看換環境可能會比較快,再次感謝大家!!

小季88 wrote:
感謝大家的建議,其實我就是在住戶大會上提議要改成抽籤並調高租金拯救這個瀕臨破產的管委會,但感覺我們管委會總是把個人利益凌駕在管委會利益之上(室內停車費每月600元,主委每次出席費3000元),去提告、調解也怕傷了和氣住的也不舒服,唉!我看換環境可能會比較快,再次感謝大家!!


千金買屋,
萬金買鄰,
兆金買管委會 ~


ado016435 wrote:
你該做的不是提案而是提告(先寄存證信函), 提告排除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基本上停車位的空間是防空避難空間, 73年後的大樓停車位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有買車位的是買約定專用權利(大樓存在多久就使用多久)

其他沒有買停車位使用權約定專用的部份就是公共空間的約定共用, 既是約定共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相同權益, 就必須以公平的方式抽籤付費後, 才能變成一年期的約定專用,

住戶公約沒有規定時, 你可以依據公共空間約定共用原則要求改抽籤, 否則告管委會, 如有規定則違反平等原則(共用部份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權益), 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一樣提告管委會再皮也不敢再堅持

我們大樓就是用抽籤的, 一次一年, 到了抽一次, 但是已經有固定車位的不能參加抽籤


有時候所謂的公平也是人為定義的,比方說您文中提到的一年期,為什麼一年期才公平?10年期或無限期就不公平?
為什麼抽籤已有固定車位的不能參加抽籤公平?固定車位是人家花錢買的,為什麼要拿來跟大樓共有的混在一起看?

所以我認為,公平是人人都應該擁有的,如何擁有定義公平規則的手法才是重點。要不樓主就拿出決心,找夠多的住戶簽署然後在住戶大會上提案要求表決,要不就是跟主委好好遊說(口才或錢財?),再不然就是妥協現實忍著或搬家吧。
老實說,先到先租其實不合法也不違法!
除非管委會沒有明定 何時開始登記&登記條件的限制
再說,管委會沒錢最主要就是個人利益大過管委會利益
那很簡單
1.聯合其他住戶來表決提高租金 以利管委會運作
2.聯合其他住戶要求自行抽籤 各憑運氣 也不能牽拖別人
寫存證信函要花時間、上法院也要花時間、強制執行更要花時間

如果你還有心,進入管委會服務大家
你就可以來解決不少事情(當然,要先修改掉有支薪的情形)
管委會其實沒有明訂承租條件於住戶規約中,只是覺得停車位是大家共有,為何把他弄的跟世襲一樣,老爸傳兒子、兒子傳孫子,除非自己放棄,否則這個停車位就只有您們可以承租,整棟大樓可能有一半左右有分到停車位,既得利益者要他們放棄,是連署困難的原因,雖說少數服從多數,但總覺得這是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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