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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開會 社區大會開不成 用公告通過決議事項 合法嗎?

如果光看公告標題,看來是很ok的

但內文就會讓我以為是4/9的會議已經開完了,區權會內議案的決議也做成了。XD

如果文字再通順明白一些,相信就不會造成誤解了

rubinpeng wrote:
如果光看公告標題,...(恕刪)


看看他的發言@@

管委會管理停車場 請住戶提供行照 我真不知道有啥問題!!

個資嗎?? 那去公家機關廷月租的 不用提供資料嗎??


真的很可能只是個 蓋章的主委

應該可以多問問總幹事!!

社區事務 用到法 真的是爭議很多!

只能說 請多多支持!!

也多多參與運作!!

你們社區是幾戶?


rubinpeng wrote:
如果光看公告標題,...(恕刪)
3/26開會人數不足,所以只決議4/9再開一次

如果對這決議有意見請提出,不然就照決議4/9開第二次

恩...

很合理阿,人數不足挑個時間再開一次會這不是正常不過的事情嗎???
第二點公告是有問題的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應該是4/9開完會決議後要再以書面告知,不是在開會3/29前就告知,會議都還沒有開怎會有會議紀錄這程序不對,另外順便一提,還是有一些主委或是總幹事對於法條跟程序不是很清楚的,不要以為總幹事什麼都是對的

每個社區有少數的維權人士,總有理由跟說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都不會為了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真的是讓人頭痛

如果收證件影本會有人有疑慮,其實也可以持正本在櫃台登記,現場登記完就發還...

但應該也是有些人也不會想配合吧? XD
你引用到舊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是63條了
tsai5059999 wrote:
第三十二條

就算他不配合只要規約通過管委會立場站的住腳管他住戶怎麼鬧,最多就是送公家機關開罰而以,不過基本上沒人會幹到這樣啦!因為社會的黑暗面~~~~~

rubinpeng wrote:
每個社區有少數的維權人士,總有理由跟說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都不會為了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真的是讓人頭痛

如果收證件影本會有人有疑慮,其實也可以持正本在櫃台登記,現場登記完就發還...

但應該也是有些人也不會想配合吧? XD
重開區權會是不需經過決議的,召集人就可以直接決定招開日期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歪桑 wrote: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不...(恕刪)

5007382 wrote:
第二點公告是有問題...(恕刪)


告訴發言者 怎麼做就好了!!


法只是最後一條防線!!

我認為 開會沒那麼難!!

當中的利益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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