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傑森 wrote:
使用遙控器
優點:住戶或親友可以不繳清潔費,自由進出地下室。
缺點:可以無限複製給親朋好友使用,無法有效管理車輛
這個說法有問題吧,
大部分社區清潔費都是照車位在算的,跟車位上有沒有停車,停誰的車都沒有關係,
用遙控器是要怎麼規避清潔費?
eTag如果不強制固定在車身上(要如何強制?),其實就等同一張活動的感應卡片(類似感應磁扣),
只要放在前擋就可以感應,所以也無法真的做到一卡一車。
另外哪家的社區遙控器是可以無限複製的?
這種不用跟主機配對的簡易系統應該只剩臨路透天在用吧。
119傑森 wrote:
使用E-Tag(RFID)車輛辨識系統
優點:
1.E-Tag貼紙為一次性的,每輛汽、機車必須張貼並輸入車號,才能進出。
2.管理者可以電腦遠端停用該車,有效管理。
前面已經提到,除非社區有辦法強制張貼,否則只能做到對卡片的管理,無法做到對車輛的管理,
所有的電腦紀錄只能知道是透過哪張卡片進出,無法綁定車輛,
高速公路的ETC做得到是因為加裝了車牌辨識系統,社區不可能裝這個。
119傑森 wrote:
4.可以做到1進、1出之控管。(很多住戶汽、機車輪流使用,卻只繳汽車費,不繳機車費)
這是要控管什麼?
1.小弟住的是【透天型】
2.社區E-Tag(RFID,非遠通)
3.區權會也【沒有】談到跟E-Tag相關的議案
4.上週就直接【貼公告】-7天全面停止搖控器的使用
不管是不是要酸我也好,大家都很熱心
我只想請問大家:
不管是不是安全或是車輛管制我同意都是正面的
只是對於管委會(主委)的作為,特別是【強勢直接停用】搖控器,強制大家換裝E-Tag(非遠通),不以為然
當然大家都會說公寓大廈條例,規約,區權會...等, 我都【同意】
當然 也有別的文章有提到"所有權範圍本來就及於公共設施的任何一部份"
以及"行為可能構成刑法-妨害自由罪-因為他們妨害你行使權利之嫌"
以及"刑法-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想討論的是:
難道管委會權力可以大到『限制進出自由』嗎?
如果今天是大門門鎖重大損壞無法替代,惟一為全面更換,那就是沒辦法的辦法
今天重大事項的修繕,改良...(按:公寓大廈條例有寫)都需要區全會同意
那停車場大門搖控器停用,算不算重大修繕及相關設施之拆除呢?
謝謝
資料:
公寓大廈條例:
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23條2款-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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