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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您的社區管委會對於住戶申裝網路會有所限制嗎?

神風小黑貓 wrote:
誠心的請教裁判的字...(恕刪)

您說的也沒錯,但是申裝網路是一般庶務,需要及時處理.但是區分所人權人會議一年才開一次,有點緩不濟急.
而且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管委會的職務的確是包含對於公共設施的維護及管理.
管委會依法執行職務是不會有問題的.
社區中每件大事小事都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話,那可能有點問題.
我認為重點還是在於對法律的認知不同,等我收集到足夠資訊再來與您分享.
MO-KK您好,
可以麻煩您讓我跟您朋友聯繫上嗎?
我非常需要這個法院的判例.


理論上管委會可能違反的法律是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2.電信法第38條相關內容
3.民法之侵權行為

但還是法院的判例最大!
請您幫幫我,謝謝.
1.看不出管委會的決定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網路業者不是住戶,線材及設備均是廠商的,消費者只是租用這些東西,租約結束設備及線路還是廠商的,所以廠商並不適用。
2.單一案件的判決與判例的效力相差很大,可上最高法院的網站查查看。
3.建議您寫信給縣市主管機關詢問,比較有效力,對管委會有一定的震攝力,也不得罪人,如果急的話可先用電話詢問。
4.依個人工作經驗,網路廠商如要進入社區大樓,一定會要求下列事項:
a.電費計算:網路設備需設置於電信機房並使用公共用電,故一定要先約定好,按月計算或依專用電表度數計算。
中華電信太強勢除非大家都不用有線電話或她的網路,就算是寬頻網路公司,也得向中華電信租光纖線路。地區有線電視會回饋電費及免費網路供管理中心用。
b.由機房至使用住戶間線路的架設,禁止使用既有的公共管線,一律設置網路廠商專用管線並須註明,各樓弱電箱內的線路亦需標明,以利日後查線作業,防止不良廠商或技師惡搞。
c.退場機制的保證金或約定,常見網路服務公司生意不好退場,留下一堆線路給管委會收爛攤子,所以一定要收保證金或約定線路未清理前,管委會得不歸還廠商放在機房的設備。
d.廠商進場後的回饋,使用住戶超過一定比例時,可考慮提出,但如戶數不多就算了,一般多建議廠商負責建置社區公共空間的wifi,當然是免費給住戶使用的。

slowdiveg wrote:
1.看不出管委會的...(恕刪)


您的工作經驗相當專業,很有參考價值.感謝您!
ps我提到的是第9條,不是第6條.

此外我還真的不太清楚該找哪一個單位詢問呢,請知道的大大不吝賜教.
十多戶
總戶數是說少你也沒說
200戶裡面的10戶?
20戶裡面的10戶?

1.如果比例占2/3席次
直接再區分所有權會議提議就解決了

2.如果你只是那一小部分
那就想辦法當讓主委,當了你說的算


不然來裡面架設東西 要在你的公設 打洞,占用配電箱,甚至用你的公電費
又不每個人都裝你那家網路,憑什麼要大家負擔成本
除非那家電信有回饋金給公基金,像中華電信裝光化箱每半年是有回饋電費給公基金
這開會的時候,說服大家投同意票也好說一點


抱歉!key錯,是第九條。
第九條第一項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ps.廠商不是區權人,所以不能主張,區權人也不能代廠商主張)
第九條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ps.住戶包含區權人、承租人、無權占有人等,不得擅自在公用管線或設備,增加線路或變更使用用途等)
第九條第三項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ps.個人認為管委會有權禁止的主要依據)
主管機關須視您居住地之縣市政府組織而定,如用電話詢問可撥總機轉權責單位(建議用1999),但接通承辦人的機率不大。如行文的話,建議以地方首長為受文者,秘書處自會列管轉給權責單位於一訂期限內回覆,台北市規定7天回覆並匯報給市長,新北市有樣學樣,其他地方不知。(一定要以雙掛號寄出,順便看一下當地公務員的效率,受文者千萬不要自以為是專業,直接發給承辦機關或人員,發錯單位就有得等了。)

54abc wrote:
您說的也沒錯,但是...(恕刪)

aeight2010 wrote:
十多戶總戶數是說少...(恕刪)

現在新的社區都根據電信法,在建築時預設電信室,各梯間預留電信箱和電信管道,
因此裝設網路完全不需要架設或打洞.對於其他住戶也完全沒有妨礙.
54abc wrote:
現在新的社區都根據...(恕刪)

感恩解惑!

對於第九條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大樓電信室或電信管道之正常使用方式,就是供給大樓住戶安裝網路之用.因此,申請安裝網路是合乎第9條所言的通常使用方法,因此管委會應無權拒絕.
網路公司進駐主機電費租金說好就可,試試由都發局發文--安裝許可公文,管委會無權阻擋。

更強硬做法:請轄區警到場作證,告主委背信。這已經撕破臉了,我看主委會被請到警局做筆錄。最後當然管委會會輸。

以上都是強硬方式,平時大家敦親睦鄰時一定要跟現任委員(開會時敢說話的)關係良好,這種案子委員會中一定會過。
hahahafred wrote:
網路公司進駐主機電...(恕刪)

這......這實在是太......讚了!感恩~~~
我來研究一下!

我們管委會用錯誤訊息(說電信管道空間不足......)來蒙騙委員,
而委員不了解內情,也不想多管閒事,通常就跟著意見領袖的意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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