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風小黑貓 wrote:
誠心的請教裁判的字...(恕刪)
您說的也沒錯,但是申裝網路是一般庶務,需要及時處理.但是區分所人權人會議一年才開一次,有點緩不濟急.
而且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管委會的職務的確是包含對於公共設施的維護及管理.
管委會依法執行職務是不會有問題的.
社區中每件大事小事都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話,那可能有點問題.
我認為重點還是在於對法律的認知不同,等我收集到足夠資訊再來與您分享.
slowdiveg wrote:
1.看不出管委會的...(恕刪)
54abc wrote:
您說的也沒錯,但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