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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可以處置此種情況嗎?

只要管委會做出決議,禁止車道亂停車
即有禁止他的機車超過地界線的權力

另外就算他的地也不是他想幹嘛就幹嘛!

否則我的地放爆竹行嗎?
亂堆置排泄物可以嗎?
就給他停吧

看久了你也習慣了

有沒有收清潔費啊?

一.一凸 wrote:
就給他停吧看久了你...(恕刪)


不是看習慣的問題,是有時候他還會停到兩台啊,愈來愈囂張
他如果不超線, 想停幾台是他家的事... (如果土地確定是他的)


針對越線行為, 做到絕就是 鑑界做好後施作欄杆...

在區權會當天記得提出來討論, 並做作成有效的決議, 然後再施作欄杆.
那個區塊應該是雨遮吧

這邊列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可供給管委會使用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第五條的正常使用是指須按建照上的使用目的來使用
雨遮可以拿來作為停車用??當然不可能
所以如果住戶經勸導不停就將照片為證發函給主管機關吧
請他們來處理


把白線改劃成紅線
如果再停拍照檢舉

社區範圍內, 非公家道路, 警察不會理你的...

PODER888 wrote:
把白線改劃成紅線
如果再停拍照檢舉...(恕刪)
雨遮應該是指上面的橫向突出的部份吧?
其正下方1樓的地面 也叫雨遮?

至於是否有違反第五條, 感覺模糊空間不小, 有得吵. (車輛還是能正常進出. 共同利益?)

yu928 wrote:
那個區塊應該是雨遮...(恕刪)

rubinpeng wrote:
雨遮應該是指上面的...(恕刪)


社區內的土地基本上就是分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
專用部分就是所有權人權狀上所列載的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所以可以看看樓主所提供的照片
若假設屋主所言無誤那區塊是屬於私人土地
那那個區塊就是屬於附屬建物也確實是屋主的專用部分
其使用應遵守條例第五條按其使用目的來使用

如果那區塊並非屬專用部分那就只剩共用部分,約定公用及約定專用部分
但不管是哪一種皆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規約約定來進行管理
是否違反第五條不是這篇的重點
而是屋主在那區塊停車,管委會還是可以管,並非束手無策



yu928 wrote:
社區內的土地基本上就是分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
專用部分就是所有權人權狀上所列載的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所以可以看看樓主所提供的照片
若假設屋主所言無誤那區塊是屬於私人土地
那那個區塊就是屬於附屬建物也確實是屋主的專用部分
其使用應遵守條例第五條按其使用目的來使用...(恕刪)


"專有", 專用/約定專用, 共用/約定共用 大概是有這些類型.
社區一般能去討論限制的, 都是針對"專有"以外的.
當然, 必需要符合法規去使用"專有"的部份.

(提問) 兩遮下方的1樓平面也算是雨遮嗎?
(提問) 像是一般透天的1樓, 自己想要當成私人車庫來使用, 需要申請什麼嗎? (使用執照?)



以版主社區的這個區塊是否可以算是"專有"呢?
以下面的解釋來說, 似乎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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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三、專有部分之定義。



什麼是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



按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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