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928 wrote:
社區內的土地基本上就是分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
專用部分就是所有權人權狀上所列載的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所以可以看看樓主所提供的照片
若假設屋主所言無誤那區塊是屬於私人土地
那那個區塊就是屬於附屬建物也確實是屋主的專用部分
其使用應遵守條例第五條按其使用目的來使用...(恕刪)
"專有", 專用/約定專用, 共用/約定共用 大概是有這些類型.
社區一般能去討論限制的, 都是針對"專有"以外的.
當然, 必需要符合法規去使用"專有"的部份.
(提問) 兩遮下方的1樓平面也算是雨遮嗎?
(提問) 像是一般透天的1樓, 自己想要當成私人車庫來使用, 需要申請什麼嗎? (使用執照?)
以版主社區的這個區塊是否可以算是"專有"呢?
以下面的解釋來說, 似乎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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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三、專有部分之定義。
問
什麼是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
答
按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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