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請先詳細閱讀住戶規約. (規約不可違反法律. 如樓梯間不得置放雜物....)
1. 先找管理公司的總幹事/社區主任反應違反規約事項. 這是管理公司應該處理的.
2. 規約不確定的項目, 在社區管委會開會時, 去旁聽混個臉熟. 同時反應一下問題. 請管委會要求管理公司執行.
3. 如果無效, 那就在每年區權會提出議案. 要求表決後. 由管委會執行.
4. 再不行, 就競選委員/主委. 自己搞定. 屆時會發現很多事更無力.
5. 最後一招..... 賣屋走人再檢舉.
不要把管委會想成 "村里長", 基本上管委會只是執行區權會決議/規約. 一般事項是委由管理公司執行.
如大門人行道是屬公有空間, 不歸大樓住戶所有, 管委會無處置權力. 僅可請管委會向當地里長反應. 請管理單位來劃紅線或開罰.
弱時擱置爭議, 強時自古以來,
特權別人不可有, 自己不可無.
但小弟就是白目,看不慣的事就會跟管理員提一下(舉如有人在貼著禁煙標誌的地方抽菸,工人施工時在停車場抽菸,車子擋到車道進出,大門口人行道沒法走人...),基本上就是看到覺得會影響他人的行為,不過反映久了,管委會的漠視態度,最後都只提影響到我自己的事。畢竟入境隨俗嘛!這邊的居民大多自己沒事就好,很少表達不滿(有鄰居被亂停車道邊的的機車擋到只抱怨給身旁的人聽,然後最近多倒車一次再將車子開出)
小弟起初在B1裝櫃子時,管理員要我移到B2,理由是在B1不好看,而非車位靠牆也是公共空間(應該是沒法阻止,因為太多人佔用公共空間,用眼不見為淨的心態)。但被我拒絕,因為B1B2都是公共空間啊!別人你都不管,不要只要求我好嗎!
主委說不能因為別人闖紅燈,你也可以闖啊!是啊!政府如果訂不能闖紅燈,但警察看到都不會抓,你也都會乖乖的等紅燈嗎?我們主委只在他家門口電梯旁放了一個美美的花盆,比起他附近鄰居的鞋櫃、椅子是好很多。居民方便把機車停門口兩側人行道,主委也跟進耶!所以我完全不想理會。
這次開會,他老大居然把我放櫃子的事指名道姓的列入提案,每個住戶都有通知,並非提案如何管理公共空間,因為有違規的不止我一人,有鄰居覺得把姓名列出來是想羞辱我,想請教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肥肥魔 wrote:
住大樓是比較麻煩,...(恕刪)
IceLattee wrote:
不懂樓主抱怨那麼多...(恕刪)
當然有想過搬家啊~
不過這邊也有不少朋友,多少會去取捨
這次管委會的做法太過無理很多人也都看在眼裡
小弟的個性抱怨歸抱怨,解決問題最重要
搬家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項
但是藉機促使管理會在此改革應該更好
我家唯一公共空間的問題,管委會百中挑一來處置原本就站不住腳
加上查過物品只要限期內改善就好了
所以就直接開槓
來這裡聽的意見都可以做參考
不論褒貶,都可能是其他住戶的想法
整理後都可以變成到時對管委會攻防的戰術
昨天看見主委把車停放在門口前人行道,直接向管理員反映
管理員:你自己去跟他講
於是走到門口大喊:管理員,主委亂停車啦
之後主委進到管理室對我說:外面亂停車的請你報警開單
(OX的,想藉機讓我和其他人結怨喔)
我:那個是管委會的事
我便針對他這次提議引用的本社區停車管理辦法中的一條回:這也是其中一條啊
主委:那是之前住戶定的,他不管人行道的(果真是@#$%OOXX)
我:是啦!這就是你執法不公啦!
主委:罷免我啦!你去罷免我啦!反正我也不想做
我:那不是我的事,那是整個社區、管委會的事,我就是針對主委不公
(其實心中暗爽,本社區沒什麼人要管事,很多人也想委外給物業管理公司)
所以,這種事怎麼可以自己就搬走,當然先試著把社區改好一點
更何況是您已違法(前參考後文)
個人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從自己做好,然後將其他住戶違反法律的事證提報主管機關處理,
從你開始進行社區的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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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我所住的大樓,住戶規約上明文規定[大樓梯間不得置放任何物品],但還是有住戶放置鞋櫃或將鞋子置放門口,是否有法規可以處理?又臨時動議,法源為何?
【解析】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即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住戶自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住戶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所以,本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至於本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則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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