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 wrote:
之前已有類似判例, 管委會可以公告住戶姓名, 並不違反個資法
“個資利用有所本,且與社區住戶公共利益有關,符合個資法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合法利用範圍。”
其他參考 http://goo.gl/4eShGE...(恕刪)
這位大大,你的說法,和提供的網址,完全相反耶

你說可以公告住戶姓名
但你提供的網址卻是: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言,如僅公告「樓層號碼、月份、當月管理費是否已繳(當月管理費有繳納者,蓋「已繳納」章)」等三項資料(如下表),因尚難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也非「逕以前揭資料,就得認定其財務情況(蓋欠繳者,可能是因事煩而忘記繳等原因所致」,爰非不得為之。
照這段所說,姓名是屬個資法,不能公布
只能公布所住的樓層號碼

sunreal77 wrote:
在位階上是法大於條例.但適用性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恕刪)
這位大大說得非常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法下的"特別條例",當你拿個資法出來,主委可以說這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的規定,並無個資法之適用,你可能就沒輒了,因為特別條例是優於普通法,而且還牽扯到適用性的問題。
小弟我目前也是社區的主委,基本上,開會內容本來就應該詳細記錄,因為你在管委會中所提議的事項,如果真的做成決議,將來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提議和覆議的人當然要具名,投票表決才可以不具名。
如果有住戶在管委會的臨時動議裡,提了一堆意見,要求管委會應該要如何如何,但是卻不肯公開讓大家知道他是哪一位住戶,以我的做法就是不予理會,因為有意見的人很多,但是不肯負責任的人也很多,到時候出事了,被住戶罵了,甚至被告了,都要委員們去承擔,那可能就沒人想擔任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委員。
※P.S.我們社區是開會當天給每位出席的委員和住戶簽名,並隨著會議紀錄一起公告。
pkpkkeigo wrote:
這位大大說得非常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法下的"特別條例",當你拿個資法出來,主委可以說這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的規定,並無個資法之適用,你可能就沒輒了,因為特別條例是優於普通法,而且還牽扯到適用性的問題。
小弟我目前也是社區的主委,基本上,開會內容本來就應該詳細記錄,因為你在管委會中所提議的事項,如果真的做成決議,將來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提議和覆議的人當然要具名,投票表決才可以不具名。如果有住戶在管委會的臨時動議裡,提了一堆意見,要求管委會應該要如何如何,但是卻不肯公開讓大家知道他是哪一位住戶,以我的做法就是不予理會。
現在不都講求透明公開嗎,哪個提案是誰提議的,大家為社區提供建議,這也沒什麼不能讓人知道的。
如果今天換成你面對管委會通過一些你都不知道是誰提出,又成立的規定。
大家又意見一堆,認為會不會有管委會從中做手腳,弄出虛有的條文,我想清楚記錄也是好的。
這也沒有實質侵犯什麼權益,或是可能因此造成不當的損失。
只是心中的不安成份居多吧。自己的提案自己背書,沒什麼大問題。
這是一種態度~~~負責。

管委會得否蒐集、利用你的個人資料,我想法務部已經說的很清楚,管委會並不會因此違法,
但接下來要判斷的是,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行為不得逾越目的必要範圍,
而這才是本案的重點,「究竟記載會議紀錄時,將發言人之姓名及住址詳細揭露是否已逾越目的必要範圍」?
此處的個人資料目的應該是「紀錄及公告會議情形」,則在此目的範圍內,是否一定要將發言人的姓名與地址詳細揭露呢?
老實講,這就是前面有人引用法務部函示,法務部語焉不詳推卸責任給內政部的重點,「天知道」。
因為確實這樣的利用方式是否符合法條所說的「必要」,處於模糊而可能因為個人主觀而有不同想法的地帶,
比如您的社區管委會認為「嗯嗯當然有必要」,您則認為「屁咧當然沒必要」,
就算起訴......天知道承辦檢察官、法官認為有沒有必要,行政機關也未必真的會具體回應你的問題,
所以真的要解決,請在下次會議中提案,建立未來會議記錄公告時不得記載詳細個人資料的制度,
當然,如果表決不過,那你也只有認了。
samt1934 wrote:
現在不都講求透明公...(恕刪)
其實當天出席管委會是要反映某名管理員的說話態度問題,因該管理員不只一次的出言不遜
我不介意他知道是我反映,而他其實也被告知了
但就像我們教孩子的,要對自己說出來的話負責!
多年來我不管在那個大樓,和管理員間都是彼此尊重
但這樣說話不客氣的管理員也給了他多次的容忍,最終才決定列席點名
但,我的個資不必就這樣開誠布公的讓所有我不認識的住戶知道吧?
有疑義,歡迎透過管委會來找我,我會對我的發言負責
但我並沒有要求管委會不能公布我的姓名
所要求的是希望管委會將我的全名改成某先生,或無須將我居住的棟別、幾號、幾樓寫得這麼清楚
現階段是通通被回絕
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等法務部及內政部的回函說明
若我無理,那我就認了
倘若合理,那也讓這似是而非的疑義有了答案
我也上了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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