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衣破褲 wrote:剛剛我有打給營建署...(恕刪) 所以不小心 想吐朝你一下既然不相信網友答案 直接打給主管機關問答案 我想你可能就是得到 疑惑的答案對我來說 就是在開會時 集結他要開徵的住戶 一起再區分所有人大會 否定你主委的構想!!不然就是你自己當上主委 兩種方法!!
破衣破褲 wrote:剛剛我有打給營建署...(恕刪) 就是這樣辦!民主程序不等於允許多數暴力你可以向社區主張全社區含店面管理費統一標準如果社區訂出差別待遇的不平等條約就訴訟解決但店面有些義務是法律明定的比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內容截錄如下: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相關金額不是社區自己説了算其他如噪音,氣味等公害問題,有相關環保法規和標準規範,違反標準有法定的改善和賠償方法,沒有違反規定沒有補貼社區的必要,店面繳了社區自訂的保護費,也不表示可以違規無虞,其實有些店面與社區公共空間不互通的社區,反而會因為店家無法使用公設而把管理費打折。我曾經處理過店家的油煙公害,主管機關檢查後要求設備改善到合格使店家花了幾十萬,但合格了大家有憑有據都沒話說,好過什麼所有店家連坐罰似的每個月出不知拿去幹嘛的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