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問各為關於惡臭味道、惡鄰條款(更新:機關回應)

以下為他們的回應

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有關您反映本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384號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與384號3樓之21飄散惡臭乙案,所詢共同走廊堆置雜物,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47條、第48條或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為尊重住戶自治及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精神。是本案因事實認定所需,請先行檢附利害關係人事實及提出違規證據,本處必當依法查處。
二、另384號3樓之21飄散惡臭乙節,已函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權責處理。至於強制住戶遷離,逕參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關X仁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 8344,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理處長張剛維 敬上


這根本有處理跟沒處理一樣嘛

1.請先行檢附利害關係人事實及提出違規證據,本處必當依法查處。 這段的意思是要我自己拍照上傳給他們看他們才會受理嗎?

2.另外一點很不滿意的是他們有請環保局負責處理,那我想問的是...用說的就會處理嗎?案件編號呢?處理時間、進度呢?
這是我對他們回覆不滿意的地方

再5月13他們回覆後 還是沒有好的答案可能直接打電話過去了,感覺網路回應好像只是讓我們看看而已,有沒有真的處理天小得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