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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惡鄰─怎麼辦?

我有里長提,可能是他講的。因為我一開始也想說用誠懇方式與對方溝通,結果去泡茶時還被他丟了四五個杯子(丟地上),然後被趕走。
遇到軟土深掘的人就是要讓他挖到炸彈才會怕,找他的縫搞回去吧!
你也告他違建囉

跟他比奧步 看誰撐比較久
如果喬不攏就想辦法弄走鄰居

弄不走他,就是自己走人

硬幹下去兩敗俱傷,日後也只是冤冤相報。
這種人行為,通常心理都有病了,不會好了啦,我親人最近入新厝也遇到類似的狀況!
軟土深耕,軟的不行,最後只好比硬了~

板哥 wrote:
2年前在高雄市買了一...(恕刪)


這樣算毀謗了吧
可以告他嗎?
所以樓主不願意取消違建的興建?那他告你有什麼不對?你當然可以告他,但那是兩件案子,混為一談很奇怪呢!
還有,如果鷹架確認有害到對方安全(財物也算),的確可以要求改善,封起來就表示過不去了嗎??

板哥 wrote:
 直到這兩天,他以信件方式寄到了跟我工作有關的地方,包括我的上級機關及首長,惡意攻訐我;...(恕刪)


這個要看信的內容
如果不屬實
而且是多數人都看得到內容的話
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告對方誹謗罪

另外對方為何可以查到你工作的地方?
這點也可以在警察局時一併詢問(記得錄音)
也許還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的法律問題(里長提供?徵信社?自行調查?)

這樣上警局後對方還不能解決的話
我會建議自行拆除違建
再一併檢舉他家的(大家一起遵守法律)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部分:
(一) 民事賠償責任:
1、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則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2、 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能證明其沒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3、 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總額,提高至2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29條第2項規定)。
(二) 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區別其是否具有「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課予程度不等之刑事責任。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亦有刑事責任,且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觸犯本法第41條、第42條之罪者,亦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
(三) 行政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非公務機關限期改善,並得對非公務機關處以罰鍰,而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鍰,以加強其監督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至第50條規定)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你越理他 他當然越過分

就看你好欺負啊

下次開始你就冷冷的回答: 喔 好 嗯 用很冷淡的方式回答



還有六日不施工很基本吧

鷹架封鐵板別懷疑真的有人這樣做

是鐵網那種的 你可以跟鷹架公司問看看

不然就裝監視器對準他家所有的門窗
裝監視器對準他家的門窗,應該是違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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