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哥 wrote:
直到這兩天,他以信件方式寄到了跟我工作有關的地方,包括我的上級機關及首長,惡意攻訐我;...(恕刪)
這個要看信的內容
如果不屬實
而且是多數人都看得到內容的話
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告對方誹謗罪
另外對方為何可以查到你工作的地方?
這點也可以在警察局時一併詢問(記得錄音)
也許還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的法律問題(里長提供?徵信社?自行調查?)
這樣上警局後對方還不能解決的話
我會建議自行拆除違建
再一併檢舉他家的(大家一起遵守法律)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部分:
(一) 民事賠償責任:
1、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則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2、 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能證明其沒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3、 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總額,提高至2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29條第2項規定)。
(二) 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區別其是否具有「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課予程度不等之刑事責任。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亦有刑事責任,且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觸犯本法第41條、第42條之罪者,亦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
(三) 行政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非公務機關限期改善,並得對非公務機關處以罰鍰,而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鍰,以加強其監督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至第50條規定)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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