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ghtmay0416 wrote:
做絕點,自己修把管路都封死,到時候變他求你...(恕刪)
我對這招比較有興趣
想請問大大封起來之後,會怎樣呢? 洗手台排水不通嗎?
colaman65 wrote:訴訟不用花這麼多,最近我們才打過官司,小額訴訟可以請律師寫訴狀,律師不用出庭,頂多花幾千元,而且判決結果依雙方責任分擔,所以你可以放心去告,不用擔心,這種人接到法院通知,就會找你和解,你等著看.
目前修繕費用廠商是報2萬多,但請個律師一審5.6萬,我們想過就算判決對方輸,他也頂多認修,我們還出的比較多,
charles9888 wrote:
樓主的觀念是錯誤的,本來樓上就不應該全額負擔
在樓地板內的管線修漏是要樓上樓下共同負擔的
除非樓主能證明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樓上裝修或施工造成
否則樓主也要負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法條都給樓主了,應該看得懂吧!
兩萬多的事搞了兩年還要準備上法院,生活品質都搞壞一點也不值得,趕快切一切費用修一修吧!
charles9888 wrote:
樓主的觀念是錯誤的,...(恕刪)
may313 wrote:
樓主總算是看懂了你的...(恕刪)
colaman65 wrote:
不過我剛爬文過後如果能確定問題管線屬誰使用.似乎就是由誰來負責.並不是彼此分攤
法條還真的是百百種
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