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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下來,遇到這樣的鄰居真的拿他沒輒嗎?


dwightmay0416 wrote:
做絕點,自己修把管路都封死,到時候變他求你...(恕刪)

我對這招比較有興趣

想請問大大封起來之後,會怎樣呢? 洗手台排水不通嗎?
可不可以另外要求,因漏水照成我物品損壞的賠償,還是因漏水造成房價下跌的損失,這樣他比較怕吧!ˊ
樓主的觀念是錯誤的,本來樓上就不應該全額負擔


在樓地板內的管線修漏是要樓上樓下共同負擔的

除非樓主能證明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樓上裝修或施工造成

否則樓主也要負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法條都給樓主了,應該看得懂吧!

兩萬多的事搞了兩年還要準備上法院,生活品質都搞壞一點也不值得,趕快切一切費用修一修吧!

colaman65 wrote:
目前修繕費用廠商是報2萬多,但請個律師一審5.6萬,我們想過就算判決對方輸,他也頂多認修,我們還出的比較多,
訴訟不用花這麼多,最近我們才打過官司,小額訴訟可以請律師寫訴狀,律師不用出庭,頂多花幾千元,而且判決結果依雙方責任分擔,所以你可以放心去告,不用擔心,這種人接到法院通知,就會找你和解,你等著看.

charles9888 wrote:
樓主的觀念是錯誤的,本來樓上就不應該全額負擔
在樓地板內的管線修漏是要樓上樓下共同負擔的
除非樓主能證明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樓上裝修或施工造成
否則樓主也要負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法條都給樓主了,應該看得懂吧!
兩萬多的事搞了兩年還要準備上法院,生活品質都搞壞一點也不值得,趕快切一切費用修一修吧!



公管,管委會要負全責修

私管,誰的就誰修,不是你的,將管路封了,敢不敢?絕對不敢的。既然是樓上的東西壞了,造成樓下財產損失,樓上就要負全責處理。

樓下為什麼要為樓上私管損壞而負擔

會有一人一半,是因為『自私』的人多,有時間的人少,懂法的人更少

想說一人一半,趕快將問題解決。

在我住的的大樓,很抱歉,誰的私管漏,誰全權負負修。至於公管,委員會負責,沒第二句話。

一人一半,對私管無效,一人一半,多針對公寓這些沒有管委會的,公管漏了,一人一半。
不過我剛爬文過後如果能確定問題管線屬誰使用.似乎就是由誰來負責.並不是彼此分攤

法條還真的是百百種

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

對方現在就是不理不睬不回應.根本就連切都切不了




charles9888 wrote:
樓主的觀念是錯誤的,...(恕刪)
狠一點直接把糞管跟他的排水管接在一起然後把排水的出水封死,給他家裡淹屎水洗澡水淹滿地..

colaman65 wrote:
不過我剛爬文過後如果...(恕刪)


樓主總算是看懂了你的權益所在了,

公所的調解雖然是免費,但曠日費時

故:建議法院調解,雖然會有費用,好處是調解不成就進入司法,會比較快(因為對方已經拖很久了)

就如你看懂的做為訴求就可以了,再搜尋一下訴狀要如何寫就好了
may313 wrote:
樓主總算是看懂了你的...(恕刪)


現在看到您的回覆,我們原本也是想先進行協調的,不過

在剛剛管委會來電後,我們決定就直接提告了,因對方上星期原本又說這星期一要找別的廠商,結果昨天過了無聲無息,在今天管委會去電詢問怎昨天沒消息,對方回說我沒打給你們,難道你們不會打來問嗎,總幹事整個傻眼,但仍舊問他昨天的情況是如何,他回說因為他沒有廠商

沒有廠商?那上周末何必說星期一要找廠商呢,而且是你說有廠商的

總幹事接著繼續幫我們跟對方提說如果這樣子的話,時間一到我們有可能就提告了,結果對方回說那下星期他已經找好廠商要幫我們看了,這樣子是要看還是不看

你不是才剛說你沒廠商嗎?怎麼又找好下星期要看了?

最後對方還請總幹事轉達我們說:告?要告的話到時如果不是他的問題,他可是會反告我們的

因此基於最後他還是老樣子,想盡辦法就是要拖延,讓過往發生的情況一再的重覆,

我想協調對他應該是沒用的 ,所以我們決定就直接進行提告了,
進入訴訟前的調解就看到時對方的態度是如何了!

colaman65 wrote:
不過我剛爬文過後如果能確定問題管線屬誰使用.似乎就是由誰來負責.並不是彼此分攤

法條還真的是百百種

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令上我並沒有看到甚麼私人管線是誰用就要誰修的法條,有的話還請告訴我一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條是寫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但很多情形都是管線老舊莫名其妙就漏,樓上沒漏水也沒有施工的情形,這樣修繕費可以規責於使用者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這樣寫了,不是再清楚不過了嗎?



樓主既然已經決定提告,就靜待樓主官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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