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管委會不是無法可管。惡鄰條款適用的範圍為了保障公寓大樓的居住品質以及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所謂的「惡鄰條款」,即是在住戶不繳納管理費、佔用公共空間、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破壞建物主結構、違反法令或規約者,都能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將其強制遷離。此一條款即被稱為「惡鄰條款」再請管委會貼上這段,不信他不改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社區住戶自治,原則上,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採自律方式,由管理委員會及區分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以運作處理,但是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如不加以改善,則以他律模式解決,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對違規住戶,由主管機關科處罰鍰,限期令其改善或履行,且得連續處罰。如果上述方式都無法奏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第22條制定有「驅逐惡鄰」條款,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訴請強制其遷離。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因此,對於驅逐惡鄰,必須住戶先有上述違法情事,管理委員會已經採取訴訟請求(按係第1款情形)或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處罰(按係第2款情形),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決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依第31條、第32條規定)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名義(住戶不能以個人名義提出)向法院提出「驅逐惡鄰」、強制其遷離的訴訟。如果該惡鄰是區分所有權人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01年版) 點我
聽來好像是社區中分別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問題就像管教小孩一樣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警察確實管不到反而您管教過頭了政府要管不要懷疑法律某些時候是保障壞人的先想正規的既然是共有物的管理那就開個管委會定出規則但看對方根本毫無悔意這條路要慢慢走所以很多人罵政府沒有效率其實自己碰到也是一樣的快一點的方式他不過就是圖方便想占大家便宜您們下次就把車輪流停在他停車的地方(堵他的車會觸法 自己停總可以吧)還要安裝好監視器讓他無法@#$%警察來也只能用對您們說的那句老話:這是您們的私權糾紛請自己解決然後他就會氣呼呼請求管委會協助這個時後那就各取所需了有時耍無賴效率是比較高的折衷一點的方式聽說是在轉角處是吧那就開個管委會設路障他勢必要把車往外停那鐵定違法不過開管委會中間牽涉花錢發包等等免不了又效率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