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cake12 wrote:
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處分...(恕刪)


車道屬於"約定共有"空間, 也就是說是你我大家公有, 不屬於私人, 也不屬於管委會,
"約定共有"的使用必須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通過, 一旦通過就大家都要遵守!
或許管委會無權限制車位出租與否, 但是管委會可以規定承租車位之人不得擅自進入社區,
我剛遇到此事, 管委會要求承租車位之人經由車道進出停車場, 所以我後來就不租了,
屋主人還不錯, 她也覺得這不合理, 因此我雖然停了7天,她全數退錢!

cake12 wrote:
租用當然就包含公共空間的通行,無庸置疑,不然你看租2樓以上的都拿繩索每天在攀岩嗎?


我就是這麼據理力爭的, 屋主也這麼去爭, 但是沒用...
還真是眾說紛紜的一棟樓

我也好奇答案是甚麼
我家附近一堆老公寓
然後也是一些比較大型的社區有車位出租
甚至車位單獨拿出來賣的都有


小沙皮 wrote:
車道屬於"約定共有"...(恕刪)


你應該是誤會我寫的。

租車位,就是要讓車子可以進出車道。
就像租房子一樣,要讓租用人可以進出公共空間跟電梯。
我要講的事,租車位就跟租房子一樣,都要保有其公共空間(車子走車道,租房子走電梯樓梯等)的通行權利。

我可沒講說租車位可以進到社區裡啪啪走。
cake12 wrote:
你應該是誤會我寫的。...(恕刪)


我沒有誤會你寫的啊, 我就是用你的意見去反應, 但是沒用啊!
就如你說的, 向屋主租車位, 要走到停車格就必須進入大廳, 穿過公共空間, 再搭電梯到地下室去開車對吧?
管委會就是認為這樣會有安全的考慮, 因此訂規定要求不是社區住戶, 但是在此租車位的"外人"出入必須走車道, 這明顯違法, 我抗議也沒用, 因為屋主可以決定車位, 但是管委會決定"約定共有"空間, 包括大廳, 走道, 車道等等!

PS: 在我自己的社區, 我們是規定行人絕對不能經由車道進出社區! 車道僅供車輛使用!
小沙皮 wrote:
我沒有誤會你寫的啊,...(恕刪)


你跟我講的根本就兩件事。
你租車位,人家已經提供車道作為進出入口,你自己不喜歡,要走別條路,要在人家社區裡上下,這跟我講的不一樣。車道本就可供行人行走,很多地下室都兼避難空間,本就規劃人員由車道進入。
所以人家已經提供你基本進出要求,你要加碼在人家社區裡進出,社區不允許倒是很正常。


cake12 wrote:
車道本就可供行人行走,很多地下室都兼避難空間,本就規劃人員由車道進入。


地下室可兼避難空間沒錯, 但是那是為了避難, 不是為了方便!
"車道本就可供行人行走,本就規劃人員由車道進入"這我就不同意!
車道就是車道, 不然幹嘛叫"車"道?
車道平時就是只有"車子"才能行走, 不然, 撞到了, 責任算誰的?

經此一討論, 我才訝異地發現, 原來真有人認為行人平常也可以走車道呀?

其他網友怎麼看? 有沒有不同意見?
繼然產權這麼麻煩
樓主不如從垃圾問題起手
至少要限制到他使用專用垃圾袋及分類
裝個攝影機舉證檢舉他吧
先投+1 for贊成社區(封閉空間)車位不租外人的規定。(僅是為了居住自由及安全的理由)

樓上兩位大大先別動氣,我先講我的情況,我們社區也是車位規定不准租外人,但幾年前我還是租了外人,因為租外人的行情就硬是比社區行情價多了500~800/月,算下來一年就多了不少,一開始社區也管很大,車位不可以停機車腳踏車兒童三輪車不能一位兩停不能放禁止停車牌(視為雜物)...balabala,搞的我們幾個還沒買車的住戶很不爽XXXX....

經過一年後,還是停租了租給同社區,住戶反彈倒還是其次,因為社區成立之始很多住戶暫時還沒遷入,垃圾也都還是小問題,就在於社區因為沒控管出入,一些外租車位的driver常利用車道步行進出(他們沒有電梯門禁卡),連一樓都不能上來,而且車位管理費只是管理車位,照理說這些外人連電梯都不能坐(電梯維修及所有是住戶所有權人繳交的費用),之前車位大量外租時,我們社區光是停車場出入門的升降鐵捲門電費一個月都逼近兩萬元,拿去交車位管理費剛好而已。遑論還要請管理員規管跟清潔的費用來源,而且車位不外租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住戶多數壓倒極少數(投資戶或少住住戶)通過,一旦通過就要遵守,跟養寵物一樣,如果養了一隻日夜哭嚎的狗貓鸚鵡照樣被投訴環保局。

1.外人經過停車場通道時(尤其是外人可能還有小朋友會到處亂跑),因此受傷,光是出事情,車位所有人,承租(外人),撞到的別住戶居間協調就扯不完
2.外界車輛進出時擦撞其它住戶車輛,有時一賠估價就是好幾千元甚至好幾萬,外人一句,那我不租了,車子開了就走了,留下問題扔給車位所有人跟同社區住戶在那裡互槓。
3.外人不清楚社區規定,經常假日就大喇喇的在地下停車場開燈洗車造成髒亂,有時還會約親朋好友來停車場看他們的愛車
4.社區前幾年曾經有女性住戶在地下樓被不明男子襲擊硬要拖到陰暗處,後來大聲呼救才逃之夭夭,監視器查看只知是陌生人車隨車偷進入本社區,後來不了了之。

前面第1.2點初始在社區鬧的比較嚴重(但最近兩年很少發生了),只能說中華民國法律沒明訂,但是自己社區的規定所有權人還是要守,如果不守規定,一旦出了問題,後悔都來不及!

zax903 wrote:
要要先確定 車位是獨立產權 還是持分車位

若是獨立產權 那管委會無權過問

若是持分車位 那管委會可以提案後 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表決來決定先確定 恕刪)


正解。獨立產權的還可賣給非住戶。

而我一眼卻看不完 wrote:
還真是眾說紛紜的一棟...(恕刪)


看車位當初的分類:
法定車位, 獎勵車位, 增設車位

◎「法定停車位」: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注意登記的部分是屬於「大公」、還是「小公」的共約。

若是為「大公」,就變成共有專用的性質,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消費者除要查明登記簿有沒有紀錄車位編號外,也應取得「共有分管協議書」,或在住戶規約中加註「幾號車位為哪一戶專用」;若是屬於「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過戶產權比率通常以「所擁有的車位數除以總車位數」計算,即若有100個車位過戶,消費者擁有1個,公設持分就是為1/100 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PS:「分管協議」即大樓管委會制訂,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認可,協議車位是否可以出租、幾號是哪一戶使用的協議,若住戶規約規定只有買的人可以停,那就違背投資的價值性。有些同路段、同大樓的車位,價格落差大,那就要注意,是不是只有買到「使用憑證」,梁原逞表示,這費用主要是「使用憑證轉移」的費用,沒有獨立產權,若干年後,若整棟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拿權狀出來要重劃車位,只有使用憑證的車位,很可能就有憑空消失的風險。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自行設置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獎勵停車位」: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建商於建造時設置之停車位,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 2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