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ke12 wrote:
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處分...(恕刪)
車道屬於"約定共有"空間, 也就是說是你我大家公有, 不屬於私人, 也不屬於管委會,
"約定共有"的使用必須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通過, 一旦通過就大家都要遵守!
或許管委會無權限制車位出租與否, 但是管委會可以規定承租車位之人不得擅自進入社區,
我剛遇到此事, 管委會要求承租車位之人經由車道進出停車場, 所以我後來就不租了,
屋主人還不錯, 她也覺得這不合理, 因此我雖然停了7天,她全數退錢!
cake12 wrote:
租用當然就包含公共空間的通行,無庸置疑,不然你看租2樓以上的都拿繩索每天在攀岩嗎?
我就是這麼據理力爭的, 屋主也這麼去爭, 但是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