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錯把正當房屋當違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才會遭判國賠.如果違法再先.還無法由公權力改正.這樣的社會才惡x.....版主.不管你是否是當棟所有權人.都可主張(公共安全)舉報.因為你描述的違章已屬於即報即拆的(重大違建).關乎此區公眾的安全.如果這樣多的做法與建議.你都不去動作.那.......所有人都
市府還是一樣官僚官腔複檢還要檢舉人自己一關一關再申請,再追蹤。現在離911檢舉日已經整整兩個月了跟工務局使用科&拆除隊打交道,每打三通電話一定有一通要吵起來,今日再追蹤,對方是公務員,受過打官腔嚴訓,口氣委婉平和,但以下語氣是經過我自己收到的認知後的更改:>>使用科承辦換人,承辦人不在,接電話的說是新人,連請他直接用電腦查一下被檢舉人是否已作室內裝修申請都說:我是新人,不會用這個系統,無法幫你查,留電話等消息。拆除隊認證組:已發文屋主後,就不是我們的事了,去問拆除組吧!拆除隊拆除組:承辦不在,留電話等消息吧!!!>>經過兩個月的交涉,公務員也很會生氣喔!!!而且一生氣就會說:如果你不爽,你可以去申訴。(語氣一樣跟據我收到的認知改過)我每次都很想回:你他X的,我也想申訴啊!!但怕承辦單位也向你一樣官僚官腔,再來浪費我生命然後說"不爽去申訴啊"。----但我沒說.....>>兩個月來很多別棟鄰居都說,去檢舉啊,還有提供議員電話的,沒人想當第一排受死的,我家裡的老人家也是,所以不要強迫我們站在陽光下,我要說的是,如同無記名投票的立意一樣,政府設檢舉專線不就是要幫忙像我們這樣的狀況嗎!!!結果是應該是發公文嚇嚇惡霸這樣了事嗎???連複檢都要有人再次提出才執行。今天拍的照片,顯示,連新違建(陽台)都無法於兩個月內要求回復原狀,這不是瀆職是什麼!!!
chunienying wrote:今天拍的照片,顯示,連新違建(陽台)都無法於兩個月內要求回復原狀,這不是瀆職是什麼!!! 不是已經說過了,連違規停車的問題都不敢也無法解決,你還真的以為他們是公僕啊 !
zphone wrote:拿到正式回函後再到監察院申訴要求監院進行查核...(恕刪) 不要看監察院雖小...有時..也挺好用的....我朋友的弟弟..當替代役..因為對公假認定與否的問題與單位有爭議...於是寫信去監察院...並附上相關判決(該單位人事只說那判決不適用..理都不理..)監察院就發函給該單位人事糾正....於是..那天的假..就改公假了...就是一天的公假而已....eye275535 wrote:樓上這位朋友.你有試過去"監察院申訴"任何一類案件的經驗嗎?我倒是從來沒聽過.用"監察院申訴"來處理違章的. 不是處理違章...是處理相關公務員怠惰監察院辦小案子...挺快的....相關事證準備越齊全...他們處理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