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131 wrote:我們社區是收"清潔費",為什麼一定要收?因為就是有仲介帶著很沒格調的買方,然後臨走時在中庭留下一堆煙蒂和飲料罐,我們中庭也是有放公用的垃圾桶在門口,居然還這樣亂來,當然要收費囉! 仲介一向是不負責任不知反省為了賺錢哪會管你那麼多就是過去仲介喜歡亂帶陌生人進社區看房大聲喧華、對牆壁東敲敲西敲敲,還有帶小孩在樓板上跳來跳去又在屋裏抽煙亂丟垃圾才會引起社區居民反感,當然越來越多社區要求收費了不然社區居民請朋友來家作客怎麼不會被要求收費(以前聽過最扯的是房仲跑到別人的房子裏吸毒)
原來你工作不是為了賺錢,,,那請你從下個月開始把你的薪水全部捐出來,,看你想捐慈濟或任何一個慈善結構都可以,,不過你不會那樣做,因為你連自己講的沒道理都不自覺了,怎麼會對自己說的負責,,照你說的邏輯,,如果你家族中曾經有人當過鱸鰻,,你的家族就全部是一樣囉? millionbonus wrote:仲介一向是不負責任不知反省為了賺錢哪
從來不認為花錢就是大爺,這種人的心態真的有問題不懂得尊重人的人也沒必要去尊重他我最近在看房子,管理員要收費,是由房仲買單我很感激他還沒收到佣金(其實也不一定會成交)就花這個成本最後會不會成交當然還是要看物件是否合意,不過我還是會買杯飲料什麼的請房仲社會上還是要互相尊重的,不是嗎?
之前託售我跟管委會據理力爭後來取消了(本來規定一次200元)以下是當初的資料, 覺得有道理的賣方, 請將資料提供給管委會, 請他們審慎評估。--------------(前年整理的資料)網路分享大樓「過路費」2011/10/9蘋果報導:「淡水海揚社區,帶看屋須先付5000元押金」。遏止歪風,房仲咬牙吸收,管委收「過路費」恐違法。近幾年許多大台北大樓社區,為了加強社區管理,紛紛要求房仲業者繳交「清潔費」,不少房仲為了帶看,只好咬牙自行吸收,法律專家指出,社區住戶委託房仲業者銷售房屋,是為了順利完成銷售房屋的工作,若管委會要求收取「過路費」,恐涉及強制罪。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希指出,近期已經以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名義,向台北市內湖區3個社區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雖無法律效力,但是希望告之管委會遏止代看收費日趨嚴重的歪風。2010年板橋有一個樓下住戶向樓上索取「過路費」被判刑的例子,因此管委會向仲介強收「過路費」主委恐怕也要吃牢飯。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 2011-07-07 01:39·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界人士也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代理人組織,不得踰越權限巧立名目,向住戶或房仲業者收取管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訂定社區規約,可向房仲業者收取所謂「看屋費」,但規約不得牴觸法律,因此「看屋費」恐將產生不當得利的適法性疑慮,如住戶向建管單位檢舉,管委會這種便宜作法可能遭最高20萬元的罰鍰。
shortman wrote:電視新聞說北市豪宅 房屋仲介帶看 豪宅管委會要交手續費或是清潔費請問1)除了北市之外 還有哪些地方的住宅 有實施手續費或是清潔費???2)請問 這些費用 是仲介負擔?? 還是 買屋者負擔?? 還是賣屋者負擔???3)這樣的措施 會不會影響仲介帶看的意願?? 進而影響房屋出售的速度???謝謝!!! 帶看就是仲介的工作..過路費只是把以往檯面下的酬庸放到陽光下而已..豪宅是業績大補..賣一間可以吃幾個月囉..出現有興趣的買家高興都來不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