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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移動車位內的私人雜物? 請教法律問題

管委會都已經先開單通知了,為何卻還不儘快移走

管委會開單通知前,一定是你已經放置一段時間了!總不可能才放一天就開單通知你吧~~~

我最討厭把公共空間當成自已家一樣的住戶。

最扯的是還有人在機械車位後方,放置雜物~~~~

有一次機械車位移動時,我親眼看到東西掉下來.........非常火大!!!!
應該有觸犯強制罪吧!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shawnhuang wrote:
由於車上暫時放不下東...(恕刪)
那一個社區可以說一下嗎?我覺得這個社區管得很好,應該值得買入。
只要東西都有錄影存放沒丟棄,應不會有問題。有問題也要告才有用。
記得也可以要求 依照消防法規開罰單給你,金額也滿高的。

摳男道爾 wrote:
在檢討別人的錯誤前,...(恕刪)




管委會移動私人物品是不對,但堆放雜物的人有錯在先...

要告的話...

人家也能拿消防法來告...(管委會在移動前應該有拍照存證,包括告示文等也有留底吧...告來告去

看誰比較吃虧,想清楚吧...)

不管告不告得贏...有人可能會成為社區公敵吧...


 如果停車位 產權是共有的持分的 管委會
把東西移到適當的地方  法律上沒問題的
我看到樓上有幾位說用強制罪

眼淚都溜出來了


強制罪是指針對人的人身自由,屬於公訴罪

除非有明顯的証具證明物品跟人身自由有直接的牽連

01真的變成聊聊是非亂亂說的地方了
個人覺得此事訴之法律,凸顯po文者胸襟狹隘;正當程序應該是..,"若有雜物須放在私人停車格內,應先報備管委會並聲明整理日期",但是當管委會已經勸導並給予期限,就已經該有所為,而不是來問清有權與否?
我也是主委
基本上車位範圍內屬私人空間,管委會是不能擅自移動的
而停車位以外屬公共空間,不可放置私人物品。
社區環境品質、甚至房價,都跟好的管理有關
管委會也必須維護所有住戶的權益
(這種狀況不是有其他住戶不爽、就是管委會有人堅持)
這種事可以找里長調解,否則只有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檢視住戶規約。
要我就報警說我的東西不見了,要玩大家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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