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人生 wrote:此話何解!?怎麼說補...(恕刪) 我們也是地下室並沒有停車場,就是一般四十年老公寓而已,但是一樓原本有地下室可以使用,改建後就沒有地下室可以使用了,所以一樓會要求補償,跟頂樓加蓋要求補償的道理是一樣的!
真實的人生 wrote:此話何解!?怎麼說...(恕刪) 還沒想到他所說的 是什麼狀況 是根據什麼法條來求償 所以不評論但一般來說 [私有土地] 地下室自住改建只要不破壞大樓結構 (建管處的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要過)那怕是全棟阻止反對 屋主也會無事而 [公共地下室] 的地下室自住違建一旦完工後 全棟也默許不抗爭 那也是相安無事哪怕鬧的不愉快 去檢舉 也只是拆個角落 建管處就能拍照了事而 [航空避難所] 的地下室自住違建就算全棟感情良好 完全贊同1樓增設只要那一區 (防空避難所共同使用戶) 去檢舉建管處就必須介入規勸或拆除因為共同所有人 不只是該棟而已 而是一整排住戶都有使用權
只能跟你說,檢舉不一定有用,只要他們有關係,什麼都變沒關係,我家公寓也有地下室,被一樓的鄰居占用快15年,他們一樓也往外加蓋了一堆違建,檢舉也沒用,根本沒看過什麼相關人士出現過,因為他是以前的里長,常常看到警察去他們家泡茶,只能說一般老百姓真可憐
請先確定權狀的登記內容,地下室是否為公設的一部分,特別是三十幾年的老房屋.我之前有碰過將近三十年的大樓,當初地下室的即登記為一樓所有,每年的稅金由他付,但大樓的給排水設施,依舊放在地下室,反而是其他住戶佔了便宜.如果是公共的,就不要客氣爭取應有的權益.另外,如果是新違建,隨報隨拆,查報沒處理的,或許是舊違建,列入緩拆辦理.
WonderDragon wrote:我們也是地下室並沒有...(恕刪) 一般來說 基於本身建物(違建)所有權 是1樓或頂樓但 土地權狀是共有 的情況下1樓或頂樓 都無法因自身違建被拆除 進而求償畢竟 自身已經違法在前說不定您的狀況不一樣 所以我只能說到這.ohm116 wrote:只能跟你說,檢舉不一...(恕刪) 而您的狀況 比較不同的地方在於2012年-15年=1997年 該違建可能列屬 [最緩拆] [緩拆] [列管] 名單之中(未來會多一項叫[罰緩] 目前正在草案)[最緩拆] & [緩拆] 只要不涉及套房出租 不管你檢舉一次還是一百次 都不會有事[列管] 只要不涉及套房出租 努力檢舉的話 建管處還是會去該地 拆屋角 挖個洞 拍照交差而在 [連續罰緩] 這個草案立法成功之前 所有的新違建 都會列為 [列管] 名單(所以鐵皮業者 還會有一段旺季能活)至於其他加速拆除的因素有 [公共危險] [國有土地] [媒體新聞] 等等[公共危險]=會出人命的 [國有土地]=防空避難所 [媒體新聞]=名人的家狗頭123 wrote:請先確定權狀的登記內...(恕刪) 提到稅金這邊還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公用頂樓 或 公用地下室 就算產權是公共所有但 在土地房屋稅賦計算時 依舊會由 該處的使用者 來負擔所以 會形成一種 違建使用者 繳交 保護費 給政府 的錯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