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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私自與保全公司簽約


bb123dd wrote:
>>> 你來當,就ok了,,


樓主搞不好覺得你是來亂或來酸的....
可是事實上真的就是這樣啊~ 有問題, 有意見, 自己下來改善最有效.

管委也一樣是住戶, 管委會就是社區的自治體系. 除非做了什麼違法的事走法律途徑,
不然就是改選或連署異議, 沒有任何主管單位是可以申訴或約束的.

舉個例子, 唸書的時候, 選了某個人來當康樂股長. 康樂股長某次辦了聯誼,
有些事情沒做好搞的某些人不太爽. 頂多就是班會的時候提議把康樂股長換了,
老師或學校也沒有權利因為這樣把它退學或記過.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台中??

是說之前順天獅子城嗎?

聽說是黑道在當管委會.

不過現在不知道還是不是就是了.


hjack wrote:
解決的辦法,全體住戶...(恕刪)


這個恐怕會有爭議,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kuo_david29 wrote:
這個恐怕會有爭議,依...(恕刪)

是的,感謝,應該召集臨時會


第三十條(召開會議之通知方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Louis0511 wrote:
由於是新大樓管委會也...(恕刪)



不由管委會來遴選及簽約,不然要由誰?

總不會連買個燈炮都要召開區分權會吧?
你先去參加(旁聽)幾次管委會議就好啦,先在那坐個幾小時,
再想想你當上委員後能不能照你自己現在的要求,
還有其他住戶奇奇怪怪的要求做事
順便先去讀一下社區規約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種事情在網上求解基本上是無解的

沒當過的住戶,都嘛是這種口氣...

以為怎樣,當上管委會的人,每天都閒著沒事做嗎? 然後坐在社區中庭,每天等住戶反應和收集資料嗎? 然後每天閒著找時間和規劃開會事項嗎? 以為保全都自己送上門,等管委會來選擇嗎?

很多管委會的人,自己要上班又要幫社區找廠商資料,然後通知送估價單,然後比價及省閱內容,萬一廠商出包,管委會又要被罵...
基本管委會都沒領社區薪水,還要受這種氣,真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尤其主委,您以為主委做起來很爽,每天就翹二郎腿,等著決定事情和簽名喔~(只是社區,以為上市上櫃的社區喔!)
管委會有管理權,而主委有最後決定權,以為他們做爽的嗎? 他們也是有法律重責的,做不好或發生事情,一樣要被告吶.(背信罪之類)
更有些跟不上時代的住戶,只會想,為何要請全保或物管公司,自聘不就好了,又省錢....
拜託,很多法律都修正了,自聘也開始要幫他們保勞、健保,甚至也要準備退休金和三節奬金...等,萬一不小心因公受傷或死亡,跟您說,也許社區經費還賠不起咧~主委還要負起法律責任,吃力不討好~

版主這麼有能力,能知哪家好的話,不然,您也可用個住戶連署,由您保證及推荐保全公司,請管委會任用呀~

保全來了,真的表現不好就請保全公司換人,換人不行,再去要求解約換公司,通常保全簽約後解約,是無賠償金的,只要前一個月告知,即可解約~
什麼都還沒開始,就覺什麼都不行,什麼都有鬼,那還選管委會做啥,不如您們去做水、電的分割,以後各繳各的,也不用繳管理費多好~

一堆只會在意自身權利的住戶,都忘了別人努力的付出,真是"死道友,別死貧道",整天"夭飽吵"
當委員真的很繁瑣

叫那些有意見,有想法的住戶出來當委員
一起幫社區變的更好

又都說
你們處理就好
我沒空
管委會 正直熱心的人有,有心人也有。
住戶 只會出一張嘴的有,漠不關心的也有。
管委會應該鼓勵住戶多參與社區的活動,多旁聽監督管委會的活動,才知道弊端在哪裡。尤其是第一屆主動拜票要出來選主委或財委的,要特別小心,通常都是有心人,這種人最會利用社區剛成立,住戶怕麻煩,最容易選上來上下其手。
依法條,管委會開會通過,經過公開招標換保全應該是還好,如果可以邀請住戶一起來旁聽招標過程廠商發表,應該就更好了。如果沒有公開招標,確實是比較有爭議,社會新聞常常報導管委會跟保全物業掛勾魚肉鄉民就是這樣來的。
還是鼓勵住戶多參與,甚至出來選委員。
基本上管委會是有職權與物業或是保全公司簽約,不然要誰來簽約?一般都是主委簽約,因為主委在法律上就是代表管委會.我想樓主可能覺得比較有爭議的是為何跟特定一家簽約而無公開招標比價.當然一般應該是要招標3家以上公開比價,這樣才會透明公開.
另一方面若是管委會或是區權會的決議事項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在4個月內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推翻管委會或是區權會決議.
小弟所居住的社區,還出現過第二屆管理委員會,自行調漲管理費,然後要大家買單的事情.
之後住戶反應違反規約在自行調整回原價.再者還自行於管理會議以臨時動議通過委員免繳交管理費用以及增加其他補助,如誤餐費,電話費,開會出席費...等等自肥情事,之後明知於法不合在串連一些住戶提案到區權會在提交討論決議.當然在區權會決議前都沒繳交,直到決議後委員也必須要繳交管理費,這些委員到 12 月 ,隔年 1 月才繳交.當然那些補貼費用是後來才經過區權會同意(在區權會當時,因為大多住戶都不知道原來之前管委會已經自己決議免繳管理費並給予補助). 所以這管委會都搞這種事後追認的方式這才令人氣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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