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 物 保 護 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
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
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
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