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D wrote:
大樓管委會規定,腳踏...(恕刪)
管委會無權規定的,除非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而且不可違背法令.
照你說的委員反對就是沒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那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給你過去就打110報警-妨礙自由.
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所有相關規定都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才有效力的.委員會的決議沒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之前只是個屁. 真的敢擋祢你就打110(不要打管區電話會被吃案).
ginezine wrote:
叫警察沒用,這是大樓自治的權限,大樓有大樓的自治條例,警察也只能規勸
這個真是好笑了還真是第一次聽到還有自治條例的不要亂講不正確觀念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如果違背法令或是逾越母法的範圍一樣是無效的.